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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恒支:四十载无怨无悔的刑事审判光阴
时间:2023-07-24  来源: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浏览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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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恒支,一九六二年生,男,江苏东海人,中共党员。一九八〇年至一九八四年就读于西南政法学院(现西南政法大学),一九八四年进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直至二〇二三年初退休。一九八四年至二〇〇〇年先后任刑一庭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刑一庭副庭长、刑二庭庭长、院长助理。二〇〇〇年至二〇二三年先后任淮安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

(一)

我出生在农村,恢复高考以后,一九八〇年考上西南政法大学,当时叫西南政法学院。一九八四年大学本科毕业以后,就分到淮阴中院,是计划分配的,实际上当时毕业志愿理想是回老家连云港,但是当时学校考虑到生源问题,连云港有一个市区籍的学生分回去了,淮安这边有一个淮安区的同学考上研究生了,这样淮安就没有毕业生分来了,老师就看地图,用尺子量,就近调剂,将我分配到淮阴。想到没在家乡工作当时心里还有一点不情愿,但学校既然已经分配了还是积极服从安排。

我们当时那一届才四百二十几个学生,来自全国绝大多数省份,但江苏籍同学才十来个人,不够一个市一个。当时学校属于司法部主管,是司法部下的分配计划指标,每个地级市两个人,实际上没有那么多人。

七月份天气很热,我自己背着行李从重庆坐火车到徐州,再从徐州下车坐一天汽车。那时候只是先把我分到淮阴市人事局,人事局再进行二次分配,我到当时淮阴的人事局报到。那时候也很简单,工作人员问我想到哪里去,我说我想到法院去。也没有什么研究的程序,现场就开介绍信了,当天我就拿着人事局介绍信到中级法院报到了,那个时候法院也不知道要来一个大学生。当时负责人事工作的同志姓夏,后来做机关党委书记,现在已经七十多岁了,我去报到的时候他一看说好啊,欢迎,你是我们法院文革以后分来的第一个大学生。

当时淮阴中院在健康东路一百一十八号,和检察院是一栋楼,一家半边,中院在东边。我的工作证是五十六号,我记得很清楚,工作证的序号是按照到院先后顺序来排的,所以那时候整个法院只有五十几个人。

报到的时候,老夏问我有什么想法,我说我对刑事比较感兴趣,想分到刑庭,他当即就答应下来了。按照惯例报到以后可以回家休息一段时间再来上班,于是我报到完便回东海了,那时候东海到淮阴交通还很不方便,要一天时间,早上出发,晚上才能到家,后来七月底正式上班。

当时全市分来的大学生统一安排住在几个招待所里,我是分在四招,和公安局的几个同志一起,六个人一间房子,现在四招的房子早就拆掉了。住一段时间以后,有同事帮忙给我在东大院单身汉楼争取到了一间单身汉宿舍,可以自己有一间房住。

我到淮阴中院的时候,淮阴中院有两个刑庭,刑一庭承担所有现行刑事案件的一、二审任务,包括现在刑一庭承担的职能。当时刑二庭主要承担历史案件的复查工作,就是文革以后要纠正冤假错案,刑二庭负责刑事申诉的复查、再审案件的审理工作,还有当时洪泽湖农场(监狱)在淮安地盘上的,监狱里的犯人减刑假释都是刑二庭来进行审查的,所以当时刑二庭主要职能,一个是老案的申诉复查再审,还有就是农场劳改犯的减刑假释。现在意义上的刑二庭是从一九九六年开始。

一九八四年,我来的时候,三年集中严打还没有结束,刑一庭审判任务还是很重的,当时宿迁还没有成立,淮安市十三个县区,一千一百多万人口,每年中院刑一庭的案件数量都在大几百件。那时候书记员数量上紧张,人少,做不到一审一书,我作为书记员,又是单身汉,跟着法官跑,只要出差就安排我去,很少在家闲着,有时候连续一个月都在外面出差,去县区提审、开庭、宣判、送达、下乡调查。

一九八五年,市里面从市级机关各个单位抽人,具备各种专业知识的各方面人才组成讲师团到农村去宣讲,像学农的、懂农业科技的,就到农村去指导农民怎么科学栽培种植,我们学法律的就到各个中小学巡回宣讲法律。我被安排去沭阳,在那里完整待了一年,把沭阳大部分中小学都跑遍了。一年过后,回来就开始办案了。在人均办案二三十件的情况下,我有一年办了五十六件案子,包括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和调研工作,办案数量在当时是第一方阵。和现在现代化、自动化、信息化的办公条件不一样,当时都是手工作业。

(二)

一般来说,刑事诉讼程序启动以后,被告人经过公安侦查、审查起诉、法庭审理等环节,对判决结果都会有一个心理预期和接受度。这联想到我刚工作的时候经历的一件事情,也是我第一次出差,当时一个老法官办理一起强奸案件要去宣判,他说,小时你没有事就跟着我去宣判吧。当审判员宣读到判处死刑时,被告人本来是站着聆听判决结果的,他“砰”的一下坐下来,吓瘫了。

我当时在想被告人怎么会这样呢,一般犯了重罪的人应该知道自己罪孽深重,他就应该有心理预期,有心理准备,能承受住,怎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我就觉得他是不是有什么冤情不应该判那么重的刑罚。我就关注这个案件,后来这个案件被告人上诉以后省院改成了五年有期徒刑,由死刑改为五年,因为认定的大部分事实都是证据不足,被上级法院否了。这个案件对我启发触动比较大,对我后来职业生涯怎么样来处理案件,在案件处理当中如何审查判断证据都有影响。要注意从被告人对判决结果的感受和接受度来反思法官对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如何。

前些年全国法院纠正了一批冤错案件,有人归纳几种形式:亡者归来型、真凶出现型,还有证据不足型等。我在一九九一年就纠正过一起真凶出现型的案子。市检察院向中院一审起诉某甲三年间四次在农村入室强奸妇女,构成强奸罪。其中第一起事实却早在一九八八年经生效判决认定该案系某乙所为,以流氓罪判刑二年,且已刑满释放。案发都是在夏天深夜,因为农村条件比较差,那时候没有空调,甚至电风扇也没有,八月份很燥热,晚上睡觉一般家里都不关门窗。

一九八七年八月份的一天深夜,一个十岁的小女孩和一个七岁的小女孩(父母亲外出打工了),由八十多岁的奶奶带着睡觉,睡到夜里一点钟的时候,老奶奶拉亮电灯,喊两个孙女起来小便,其中一个小女孩说,奶奶蚊帐后面有人,话音刚落,一个黑影窜出去了,在屋里面丢下一只三十七码的解放鞋,奶奶一看两个孙女的裤头裆部都被剪刀剪开来了,她很紧张,第二天她就让小女孩父母都回来,过几天以后就带小女孩到派出所报案,报案时指控是本村的某乙,因为有明确对象,派出所就把人带过来审了,突击审讯,几天下来他就招供了,说趁着她家门没关,把女孩裆裤剪破了想强奸后来被发现就跑了,鞋子丢了。

这个某乙先后承认了四次,但笔录都是挤牙膏式的,不像完整的案发经过的正常叙述,明显是东一句西一句拼凑起来的。预审以后他开始翻供不承认。一会辩解在家睡觉哪也没去,一会辩解说当天晚上在哪里玩的,在哪里打牌的。

检察指控某乙强奸未遂。一审法院判决构成强奸罪(未遂),判处七年,他不服上诉,二审认为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原审法院重审期间做了一些工作还坚持认为能够认定,证据有四,一个是他有供认,第二个是被害人的指认,第三个是没有诬告的可能,第四个是经过警犬鉴定,现场的鞋子气味和他是一致的。一审坚持认定,但是慎重起见请示中院,经审委会研究,按照流氓罪来定,判两年,一审就判决了。

结果到一九九一年,本村另一村民某甲又三次作案,第四次作案时被抓获了,他把这个事情也供认了。我通过认真审查某甲和某乙案件的全部卷宗材料,认为某乙确实被冤判了,那起事实确属某甲所为。我就提出来要求再审,当时审委会有人面子挂不住了,因为前面是他们研究定的,当时有人提出来说,小时,你能肯定把案件翻了不会错?我说不会错,我认为不会错。某乙这个案件疑点矛盾太多。

第一,身高鞋码不符,案发现场那只鞋子是三十七码,某乙穿四十三码的鞋子,鞋子码号不对他根本穿不上。犯罪嫌疑人身高与某乙不一样,被害人指认身高应该在一米七五左右,这高度和某甲完全相符,他就是一米七五,某乙是一米八三,身高不一样。

第二,警犬鉴定不是证据种类,不能作为定案证据采信,警犬鉴定只能为侦查破案提供方向线索指引,可供参考。警犬鉴定不属于鉴定意见,不属于证据种类中的一种,哪怕警犬鉴定是对的也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当时现场留有一只鞋子,罪犯在门外菜园把另一只鞋子也跑丢了,公安现场将鞋子提取了,又把某乙的衣服装在包里面送到盱眙去,那时候公安的警犬基地在盱眙,很可能串味了。从警犬鉴定技术角度来看,公安办案人员自己讲可能是串味了,所以对于检材要严格规范提取、保存、储存的方法,简单把东西包放一起肯定串味。退一步来讲,警犬鉴定也不是统一的,当时五只警犬闻鞋子,两只警犬很肯定就是一个人,两只警犬一会“点头”(同一)一会“摇头”(不一),一只警犬一直“摇头”,最后按多数警犬的“意见”认定。我说这个典型叫“人上狗当”。

第三,某乙的有罪供述与现场情况、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矛盾、疑点太多,不能排除或得到合理的解释。审委会经慎重研究决定宣告某乙无罪,这起案件事实认定是某甲干的,指控某甲的四起事实全部认定,判处无期徒刑,他也没有上诉。

(三)

从我的体会来讲,法官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职业,具备一定的理论功底(包括法学理论以及相关的理论素养)是必备的基础,但更重要的是应当通过办案实践去感悟、去积累、去不断地提升,做到学以致用、知行合一。如何成为一名优秀的刑事法官,从不同的角度可以说出许多条条道道,但我觉得尤其重要的是,作为刑事法官应该具备四种意识,当然并不是说这四种意识只有刑事法官应当具备,其他法官也应当具备,但是我觉得在刑事法官身上尤为重要:第一个就是要有担当意识。首先要自觉担当。

通案的时候我常会讲,在刑罚上不要讲三年两年区别不大,法官虽然有自由裁量权,但自由裁量范围应根据案件事实情况精准判定,一般而言半年之内的幅度误差可以说是认识问题,一年以上甚至是几年的幅度误差要强调一个准确,我们在外面讲无所谓,但是设身处地想想罪犯在牢里面是怎么样的感受,对案件如何处理我们要有自己的判断和主见,虽然最后定案可能不是我们作为承办法官可以决定的,定案机制很多,有的是合议庭、审委会,有的可能还要请示上级法院,但是作为承办人,一定要提出你认为根据事实法律应该怎么判决的一个明确的意见,不能模棱两可。有的法官在一个案子里能提出两三种意见,我认为这是一种不担当的做法。其次要敢于担当。就是你要抗得住干扰,经得住诱惑,要排除一些案外因素对正常职业判断的不当影响干扰。我的职业生涯里也经历过一些威逼利诱。

记得在办一起死刑案件时,就受到过威胁,一天有人对我说,你家小孩在幼儿园被人带走了,我跑到幼儿园一问小孩在那边,当时感到莫名其妙,事后想这就是一种威胁。包括后来小孩上初中,缠访的申诉人说你儿子在哪里上初中什么时候放学我很清楚,我说你说这话没有用,案子该怎么判,事实怎么样就是怎么样,不是我个人想怎么样就怎么样。

第二就是要有责任意识。刑事审判是审事实之真伪,判罪行之有无,决刑罚之轻重。刑事裁判关乎人的生命、自由、财产。刑事法官握有生杀予夺之权,责任重大。这要求法官一定要有对案件事实负责、对法律负责、对当事人负责、对历史负责、对自己负责的责任意识,做到“五负责”也就尽到了作为刑事法官的责任。

第三个意识就是要有证据意识。法官无法在现场看到案件发生过程,那么审理案件时认定事实就是靠证据还原案件事实。当时到底什么样的情况,案发的过程、时间、地点、情节、被告人作案的手段、后果等,这些东西都要靠相应的证据来支撑,正常情况来讲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不可能都是真的,提供证据的人由于各种原因提供的证据也不可能都是真实客观的,这就需要法官用符合证据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标准原则来审查判断运用证据,以正确认定案件的事实。对案件当中存在的一些疑点、矛盾,要有证据来排除它,对于疑点要有合理的解释,所以证据裁判原则应该作为刑事法官办理案件时坚定不移的一项原则来坚守,而且思想里面一定要有这种意识。

第四个就是要有专业意识。法官一定要把自己当成一个专门的人才,就像医生要经过专业训练才能走上手术台开刀,法官也要有相应的技能才能走上审判台开庭。联想到我刚上班时经历过的一件事情,当时我坐在办公室里面,单位其他科室的老同志找办公室另外一个老同志聊天,问我是什么人,我办公室的人介绍说是小时,西南政法学院刚毕业分配来的大学生。其他科室的老同志说还有政法学院啊,法院人还要上大学吗?他的意思是法院人不需要通过大学来培养。当时那些话听得我很尴尬,说明那个时候人的观念和现在有很大的差距。所以作为法官来讲自己要有这种意识,要把自己作为专业的人才看待,有这种意识才能在实践当中有目标去学习提升自己的业务技能,通过储备增加相应的专业知识才能办好刑事案件。

此外,刑事审判责任重大,案件质量非常重要,一定要树立案件质量意识。保证案件质量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司法理念、司法作风、工作机制、工作方式等方面综合抓起,缺一不可。首先是理念问题,理念一定要正确,一定要牢固树立现代的刑事司法理念,包括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罪刑相适应、人权保护、实体与程序并重等。

其次是需要有一支与刑事审判工作相适应的队伍,队伍不是单个人,需要从具体承办法官到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到审委会相关人员素质都要相适应。

再次就是要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机制。我认为刑事诉讼机制应当更加凸显以审判为中心,法院裁判具有权威性,侦查机关、公诉机关认为有罪,法院通过审理判决认为无罪就是无罪,判轻判重也应该由法院最终裁决。最后就是一定要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指导工作机制,我刚才讲的公检法三家是外部的,现在谈内部的,内部监督指导非常重要,有人说要放权,案件完全由合议庭法官决定,但是刑事审判我始终强调要监督指导,监督指导必不可少。

普通案件不可能全都关注到位,对于一些大要案分管领导要严格把关,对于疑难复杂的刑事大要案我会要求合议庭在书面审查阶段,庭审之前汇报这个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有哪些问题需要研究的全都提出来,尤其是承办法官和合议庭有不同认识、有争议的一些问题。还有就是发挥庭审实质审判功能,直接参与庭审直面当事人,通过庭审来聆听,作出判断,在庭审当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最后一个就是文书的把关,我有一个习惯就是凡是需要我签发的文书,从格式到内容我都从头到尾字斟句酌,包括标点符号,认真地审查把关,尤其在对疑难复杂案件的说理上。确有个别审判人员工作作风粗疏,文书制作不认真,对判决书在电脑上套格式,把判决书写成裁定书,有的案号是错的,甚至有的把刑期都弄错了,把审委会最终结论都弄错了,把死缓的写成无期,把无期的弄成死缓,以前都发现过并在签发时予以纠正。

(四)

多少年前人们就讲刑事审判被边缘化了,造成人才流失,刑事法官队伍力量减弱。我觉得刑事案件数量在法院来讲确实占比比较少,但是工作的重要性和工作量不能简单以案件数量来比较,在人民法院工作当中刑事审判地位不可否认、不能动摇。现在虽然不讲专政,但是在和平年代,通过刑罚手段打击犯罪、维护稳定、保障权利是一个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确实是“刀把子”。

新的形势下,刑事审判应该获得应有的重视。想要做好刑事审判工作,第一必须坚持党对刑事审判工作的绝对领导,这一点对任何工作来讲都是必须坚持的,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的一些政治类案件,一定要从政治上来把握处理,要主动向党委请示报告。

第二点就是要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社会治安好不好,刑事审判发展的如何要让老百姓感受到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针对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影响到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案件,刑事审判工作要及时跟上,打击犯罪,发挥应有作用。

第三点是要贯彻依法独立审判的宪法原则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宪法规定独立审判是原则,人民法院要贯彻好这一点,对于案件如何处理、如何判决、罪行如何,法院必须彰显专业性与权威性,不能被外界不当因素牵着鼻子走。

第四点就是刑事审判要坚持三效统一的原则。这些年引起舆情关注的案件大部分都是刑事案件,刑事审判要兼顾天理国法人情,不能机械地司法,也不能只讲人情或者只讲天理。从理想状态来讲,理情法是相通的,但是有的情况下可能会产生冲突或一定的不协调,如何发挥好法院的审判职能,做到三效相统一,这就要考验法官的司法智慧和立足刑事审判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

到今年初退休,我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四十年。工作期间,努力将自己能做的都尽力往好的方面去做。想对现在的年轻法官说,“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我们国家法治化进程在加快,司法与整个国家的现代化建设同频共振、共同进步,所以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特别是法官队伍素质以及司法办公的软硬件等各方面。现在年轻法官学历层次高,知识面宽,接受新知识快,头脑活跃,敢于、善于创新,值得我们学习。

希望年轻法官一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守刑事司法公平正义的初心,维护稳定的使命,真正把刑事审判工作当做一个事业来做。二要不断学习,不断自我提升,不断进步,现在知识更新很快,原有的知识储备不可能用一辈子,实践过程中要加强学习,不断适应新类型案件、疑难复杂案件审判工作需要。

    

   以上节选内容经本人授权发布。


口述人:时恒支

整理:孙楠、杜雨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