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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斌:连续三年 “人民满意政法干警”
时间:2007-05-30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字号:[ ]
 
    在近日召开的金湖县政法工作会议上,金湖县人民法院审判员李斌同志再次被金湖县委、县政府授予“人民满意政法干警”光荣称号。这是他自2004年来连续三次获此殊荣。李斌同志自1997年6月任助审员以来,先后多次受到金湖县人民法院、金湖县委、县政府及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表彰。
    一、精益求精,力争民事审判出精品
    李斌同志1988年12月通过招干考试到金湖法院工作,19年来一直在基层法庭工作,均能不畏艰苦、任劳任怨,默默奉献在基层。任助审员后,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在工作中能做到精益求精,审理案件始终坚持“稳、准、快”的原则,坚持“公平与效率”原则,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注重审判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案件质量与办案效率相统一,个人累计审结各类民事案件800余件,无一件因处理不当而矛盾激化,无一件错案,无一件因上诉改判或发回重审,无一件超审限案件,案件准确率、合格率均为100%。在审判工作中,把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评判案件是否合格的标准。2006年收结案比为102%,平均审理天数为18天。有两件案件被评为优秀案件,一份法律文书被评为优秀法律文书,其余均被评为合格案件。
    二、勤于学习,努力争当职业化法官
    李斌同志在工作中能做到边干边学,勤于学习法学理论知识,刻苦钻研审判业务,善于总结审判经验。经过自身的努力,先后取得了法律专业大专、本科学历。该同志庭审驾驭能力较强,遇到突发事件能妥善处理,有一定的应变能力和处置能力。下判时能充分说理,从而能取得较佳的庭审效果。2002年以来,该同志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审理案件注重调解,2006年个人结案中的调解率达45%,获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该同志在受理陈桥供销社与王某相邻关系纠纷案后,当天送达被告通知应诉,并勘验现场,走访群众。对案件有了一定的了解后,召集双方进行调解,指出双方的矛盾焦点,当事人很快达成协议,并当即履行。在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该同志能注重审判经验的总结与研究,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对审判实践均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近两年来,共有10篇调研、宣传文章在市级以上报刊杂志被发表。
    三、严于律己,积极维护法官良好形象。
    李斌同志在工作中能处处严格要求自己,遵守法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以法官行为规范管理自己,认真执行各项廉政纪律制度,以实际行动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能与腐朽思想作坚决的斗争。2006年,该同志在审理潘某与柏某离婚案中,拒礼贿500余元,近几年来,拒吃请十余次,拒礼贿2000余元,拒说情20余人次,从而较好的维护了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作者:翁平  金湖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