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令
时间:2006-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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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淮执字48、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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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2003)河经初字第350号、3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已决定提级执行。现令你单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接到本令之日起2日内,向本院如实填报现有财产状况。拒不执行此令,或隐藏、转移、毁损、挥霍财产的,本院除依法强制执行外,还将依法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此令
二00六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