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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
时间:2020-10-19  来源: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浏览次数:  字号:[ ]

1.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 法院的执行措施包括: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搜查隐匿财产、限制高消费;强制迁出房屋,强制退出土地等等。 

3.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4.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人民法院将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法院将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6. 申请执行人未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的,依法中止或程序终结执行。 

7. 中止或程序终结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8. 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委托审计、评估、拍卖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等期间不计入执限。 

9. 执行风险提示: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并非说明申请人的权利可以完全实现。民事权利的实现不仅需要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而且受被执行人实际履行能力及民商事活动固有风险大小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因此,申请执行人应有充分的认识,并承担不能执行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