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天地 执行指南
申请执行
――义务人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怎么办
时间:2020-10-19  来源: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浏览次数:  字号:[ ]

1、申请执行应符合哪些条件?

申请执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被执行人、执行的财产等是明确的;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2、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包括哪些?

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包括: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3、申请执行民事、刑事案件财产部分的判决应在多长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执行民事、刑事判决中的财产部分,应在2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详细内容参见“诉讼时效”指南。)

4、申请执行行政案件应在多长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2年。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5、申请执行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执行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 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6、申请人是否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7、对人民法院执行行为有意见的,怎么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8、案外人不同意人民法院执行的,怎么办?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中止执行;理由不成立的,不停止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哪些执行措施?

    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并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还可以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10、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后,人民法院会采取哪些执行措施?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人民法院会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后,人民法院会解除对其财产的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会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如果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如果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是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由人民法院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11、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间支付款项的,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罚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12、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罚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13、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人民法院会采取什么措施?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院长可以签发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14、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会采取什么措施?

出现下列情形,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诫,并向社会公布。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15、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包括哪些信息?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包括:

    (1)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2)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3)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4)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5)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16、执行中双方当事人是否可以和解?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17、遇到什么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暂时停止执行?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待中止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申请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18、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19、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会结束执行程序,以后也不再恢复执行?

出现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官司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20、人民法院执行一般需要多长时间?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行结束。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