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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民忧,护发展,法院执行有温度,被执行人更应守信用!
时间:2020-12-21  来源: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浏览次数:  字号:[ ]

助推“六稳”“六保”专项执行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贯彻善意执行理念,化解近邻多年积怨

案情简介:

申请人吴某甲与被执行人吴乙双方系紧靠的邻居,吴乙三十多年前在两家相邻的地方种下了几棵树,其中一棵茁壮成长枝繁叶茂,随着这棵树越长越大,树冠最终溢到吴某甲家。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因为这棵树引发的争吵无数,且矛盾愈演愈烈。2016年的时候,双方之间积攒的矛盾终于爆发,吴某甲甚至打伤了吴乙的老伴,构成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了刑罚。村干部多次上门调处,但最终是无功而返。经审理法官现场勘查,这棵树的树围已经长到要两人合抱,且树已经发生歪斜,吴某甲家房屋存在被压倒的危险,且双方因为这棵树多年来纠纷厮打不断,因此判决吴乙将该树移除。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人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调查与处理:

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案情特殊后,带领干警前往多次,试图做通吴乙的工作,吴乙及其家人始终不愿配合。而强行砍除这棵树又遇到了不少的困难。一来树的体积已经非常大,前面有吴乙的两棵小树紧挨着,后面还有吴乙和吴某甲的房子,稍有不慎就会砸倒小树,砸坏房屋,执行存在矛盾激化风险。二来在吴乙和吴某甲房前有他人种植的水稻,六七月份的水稻长势旺盛,树倒下势必破坏庄稼,浪费粮食。再就是吴乙和儿子均身患残疾,动用强制措施,不利于最终化解矛盾。虽然说起来就是一棵树的事儿,可是强制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矛盾激化风险依然还有很多。

承办法官果断将案件暂时中止,一方面继续对吴乙做思想工作,一方面向院领导汇报并制定执行方案。经过不懈努力,吴乙最终同意配合砍树不再阻挠,同时积极制定了执行方案,并最终决定在水稻秋收后开始伐树。

在执行当日,这棵树的砍伐亦非“一帆风顺”。虽然收购商户小心谨慎的伐树,但因为该树的体积太过巨大,吴乙种的紧挨着的一棵树还是被压倒了,吴乙看到此情形,原本就认为树的收购价格较低的他对此开始揪住不放,案件执行眼看再次陷入僵局,而之前一再保证不会有任何“闪失”的收树商户也是十分尴尬。承办法官当即就树的赔偿事宜做双方的工作,最终商户同意将砸倒的树一同收购并赔偿吴乙部分损失,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一棵树,引发了两家多年的仇恨;一棵树,花费了执行干警多少脚步和心力。排除妨碍案件一直是执行案件的一个难点,简单粗暴的执行虽然能够结案却无法做到事了。近年来淮安法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根本目标,坚持树立依法、规范、公正、善意、文明执行工作理念,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努力实现执行效率和执行效果最大化。

案例二:他预支10年工资只为兑现承诺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27日,刘月某经人介绍为刘中某拆卸沙泵船,双方未签订劳务合同,口头约定每天工资200-300元。2017年12月2日下午,刘月某在拆卸船只时被船上倒塌的铁管砸伤。经鉴定刘月某外伤致其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等构成人体损伤一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为了帮助刘月某进行治疗,刘中某垫付了9万多元的医疗费。后来,因刘中某实在无力支付剩余款项,刘月某将其告到了洪泽法院。

调查与处理:

经法院审理,2019年1月15日洪泽法院作出裁判,依法判决刘中某赔偿刘月某各项损失60余万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洪泽法院对刘中某的财产进行查询,发现其账户上空空如也,并且没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出了事已经给刘月某和他的家人带来很大困难,再赔不上钱,就更对不起人家了。”当法官将刘中某传唤到法院谈话时,深受煎熬的刘中某承诺,哪怕再苦再累也会把债务还掉。他四处向亲友借钱,在案件承办法官的协助下,刘中某的一位亲戚同意借钱给他,并与他签订了一份协议——刘中某在其企业打工,每个月工资4000元左右,一次性预支未来10年的工资50万元。

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刘中某来到刘月某的老家,在洪泽法院法官的见证下,将50万元赔偿款一次性给付到位,申请执行人看到被执行人的诚意与诚信,剩下的款项不再追究,此案案结事了。

法律分析:

1.刘月某受雇于刘中某,虽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劳务关系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刘中某应当承担刘月某的损害赔偿责任。

2. 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该案判决刘中某赔偿刘月某各项损失60余万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和解,刘中某将50万元赔偿款一次性给付到位,申请执行人对于剩下的款项不再追究,被执行人兑现了承诺,申请执行人及时拿到了治病款,双方达成了共赢的局面。

典型意义:

“工资可以预支,但信用不可透支,一个人在社会上,是要讲诚信的。”本案中,被执行人刘中某自身也因此次事故遭受了重大的损失,陷入了两难的境地,但是被执行人本着诚实守信的优良品格,承担起应有的责任,他预支10年工资兑现承诺,兑现这个承诺给刘月某和家人度过生活难关带来了希望,也让刘中某自己的心灵得以慰藉。

该案典型意义在于:一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信”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个人层面的一项内容,该案被执行人以预支工资来兑现赔偿承诺,用个人行动进行了弘扬。二是为其他被执行人树诚信榜样,当面对困难时,需要保持对诚信守信的坚守,才能得到双赢的局面,该案最后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感于被执行人的诚实信义,给予适当减免,被执行人也在思想上得以宽慰,于自己以心安、于他人以信任,于社会以责任。

案例三:执行法官拼全力,司法救助暖人心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30日,原告简某某驾驶摩托车撞到前方同方向行驶的被告杨某某驾驶的手扶式拖拉机,造成两车损坏,原告简某某受伤。经盱眙法院判决,被告杨某某赔偿原告简某某损伤的相关费用计人民币195724.07元。

调查与处理: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通过最高院总对总网络查控,杨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该案件为民生案件,且简某某三级伤残,瘫痪在床,家庭十分困难,盱眙法院于4月23日、6月24日、10月4日,三次对该案件开展集中执行,并对被执行人采取拘传、拘留措施。通过多次实地调查走访,执行人员了解到杨某某自身智商痴愚,其妻子智商也低下,且有残疾证,其父亲瘫痪在床,全家只靠种田为生,基本没有履行上述债务的能力。

盱眙法院考虑到该案实际情况,遂对其实施司法救助,经相关程序,对其司法救助10万元,对于法院的一系列执行措施和司法救助,申请人多次对法院表示由衷的感谢。

法律分析:

1.经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吴某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不能执行到位,属执行不能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

2.申请人确因案件执行不能导致生活困难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经法院审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可以向其发放救助资金。

典型意义:

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穷尽执行措施,尽职尽责,但该案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属执行不能案件。申请人简某某因交通事故致残返贫,家庭异常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盱眙法院积极为其向政法委申请司法救助,让其在极其困难的时候得以解燃眉之急,体现了执行工作保障民生的重要作用。

案例四:促和解 保生产 保民生

案情简介:

申请人江苏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湖支行与金湖县某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律文书生效后,因义务人未主动履行,权利人于2020年4月21日向金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调查与处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考虑被执行人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为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企业利益、企业员工利益最大化,经法院多次组织协调,2020年5月6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权利人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的冻结措施,并屏蔽被执行人的失信黑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法律分析: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不仅是被执行人能克服疫情对企业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有利于企业的稳定和发展,而且使申请人的债权逐步得到受偿,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典型意义:

疫情以来,金湖法院执行局立足疫情防控实际,认真贯彻善意执行理念,开通了涉市场主体、涉民生保障等执行案件绿色通道,规范实施执行强制措施条件,努力为落实“六稳”“六保”工作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

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反复协调沟通,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促成双方达成和解,使得双方资金均得以周转,共渡难关,实现利益最大化。同时尽大可能灵活对企业采取执行强制措施,在保证查封财产价值不减损的前提下,允许被执行人适用被查封的生产设备及不动产进行生产经营,不影响企业职工的就业、工资发放,维护社会稳定。

案例五:巧用清场保证金,彰显执行温度

案情简介:

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某工艺品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淮安区法院判决,某工艺品制造有限公司应返还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4553464元,并对某工艺品制造有限公司抵押的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某工艺品制造有限公司经营不善、无力清偿,经多次催要无果,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依法拍卖某工艺品制造有限公司的不动产。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某工艺品制造有限公司早已不正常生产,该公司在将房屋抵押后又将其厂房分割出租给相关占有人,有9个民营企业在该公司厂房内经营,有4个住户在该公司厂房内生活,法院强制清场面临的形势非法严峻。淮安区法院在张贴清场公告后,负责财产处置的工作人员进场进行法律宣传,但因为大部分租户与某工艺品制造有限公司均有债务纠纷,系某工艺品制造有限公司的债权人,都希望通过长期租赁的形式折抵欠款,所以没有租户主动搬离。

后淮安区法院依法采取强制停水、停电的措施,并组织人员对于某工艺品制造有限公司法人占有的房屋进行强制清场,造成威慑阵势,大部分租户陆续搬离。但其中有三家民营企业提请延缓搬离,理由是立即搬离将导致企业无法如期完成订单会造成严重损失。

为最大限度减少执行活动对企业生产的影响,经多次沟通,三家民营企业自愿缴纳保证金,并作出书面保证,如在不动产拍卖后新的买主不同意续租,则主动在十五日内搬离,逾期不搬自愿接受处罚。后在法院拍卖后,三家企业均与新的房主签订了新的租赁协议,在确保如期拍卖的同时,也保证了三家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取得了双赢的效果。

法律分析: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为确保拍品如期交付,在清场过程中,淮安区法院灵活运用停水、停电、集中清场等措施强制搬离部分非法占有人。

对于有特殊困难的少数占有该公司部分厂房的民营企业,本着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的理念,通过收取保证金的方式,促成占有人与竞买人达成新的租赁协议,在确保申请人实现债权的提前下,最大限度减少执行活动对涉案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典型意义:

随着“切实解决执行难”的深入开展,法院强制执行力度越来越大,清场压力也越来越大。如何在确保申请人合法权益如期实现的同时,最大限度的兼顾保障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在严格依法执行的同时,彰显司法温度,确保以最小代价开展执行活动成为一个新的课题。

承办法官灵活运用强制措施,针对不同类型的占有人采取不同力度的措施,切实找准了利益平衡点,通过“缴纳清场保证金”的方式,为三家民营企业保留了缓冲期,让企业能够走出困顿,为保障民营企业等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改善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