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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执行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1-03-12  来源: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浏览次数:  字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执行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0.02.03

【文 号】法〔2020〕24号

【施行日期】2020.02.03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执行,执行程序,执行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执行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


法〔2020〕24号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党中央防控工作决策部署和最高人民法院党组要求,现就做好防控疫情期间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严峻复杂形势,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 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依法审慎开展执行工作,增强决心,坚定信念,勇于担当,不辱使命,为坚决打赢疫情防 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各级法院要尽可能减少集中执行行动和外出办案,确有必要组织开展集中执行和外出办案的,要根据疫情形势变化,充分做好预案,确保执行过程中执行对象及执行干警 自身防护安全。联系、接待当事人等工作事项,也要尽可能通过移动执行平台、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办 理;确需约见当事人的,必须确保当事人身体状况许可并妥 善做好相应防护措施。有关执行听证原则上应在征求当事人意见后暂停或视情况延期举行。
三、各级法院要充分运用“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执 行查控系统开展保全查控和执行查控工作,尽可能减少线下查控。财产查控等执行措施涉及疾控相关企业和人员的,原则上应暂缓进行。
四、有关案件需要跨区域执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原则上应通过执行指挥管理平台事项委托系统,委托当地法院协助办理;执行法院确需派员赴异地办理的,应层报执行法院所在地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备案。受托法院因疫情防控原因表示不宜受理事项委托的,委托法院应及时撤销委托。
五、防控疫情期间,各级法院对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要慎重采取拘留措施。确需拘留的,送拘时应遵从拘留所的防疫要求。拘留所明确告知因疫情原因无法收拘的,执行法院应在确认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无感染症状的情况下解除拘留措施。
六、各级法院因防控、抗击疫情导致暂停、暂缓实施相关执行措施或事项的,要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及时办理案件期限顺延手续。
七、各级法院要切实保障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确保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在防控疫情期间做到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要建立执行系统防控疫情值班报告制度,畅通信息报送渠道。各级法院每日通过执行指挥管理平台,限时向上级法院报告本院及辖区法院执行干警健康状况,以及可能发生的涉执行突发事件。要强化执行应急指挥系统功能应用,保证所有执行干警24小时联系渠道畅通;已装备执行指挥互联网应急系统的执行干警,要保持移动执行平台24小时开机运行。
八、各级法院要切实关心、爱护执行干警,加强对执行干警防范疫情的宣传、教育,强化执行干警特别是外出办案干警的自身安全防护。如发现执行干警或家属有确诊或疑似感染情况,应立即向当地防疫部门报告,第一时间协调送医救治,并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九、各级法院要严格对执行干警的管理,严禁执行干警组织或参与群体性聚会,教育执行干警不得编造或转发与疫情相关的不实信息,不信谣、不传谣。
十、各级法院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实上述通知要求。凡因工作不力或者执行指挥系统运行不畅贻误时机,或者不守纪律,不规范执行,影响防控疫情工作大局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