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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丨全市法院全力以“复”助企“绿码”通行
时间:2022-06-07  来源: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浏览次数:  字号:[ ]

今年以来,全市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以企业信用修复“暖企”行动为牵引,多措并举暖企纾困,科学稳妥推动企业复工复产,为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驾护航。

“受疫情影响,许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出现困难。我们在执行中,必须给予涉疫企业最大力度的关心、帮助和支持,加快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痛点难点问题,为诚实而不幸的企业点亮“绿码”,提振企业发展信心,帮助他们渡过难关。”淮安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颜赤对全市法院作出要求。

信用承诺+失信宽限助企良性循环

“疫情下,我们企业生存发展真的很艰难,感谢法院给予我们喘息的机会。”被执行企业淮安某园林公司握着执行法官的手感谢道。

江苏某材料有限公司与某园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淮安区法院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及时申报财产,也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据此,该案法官拟将被执行人园林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其发送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警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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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园林公司收到警示书后主动联系到执行法官,希望给予3个月的失信宽限期,并承诺于3个月内分期履行完毕。“我们公司最近承揽的项目正在验资,如果资金被扣划或企业被列入失信名单,我们预计承揽的工程就会泡汤,公司也会因资金链断裂而破产。”

鉴于上述情况,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企业开展了深入细致的走访和调查,发现其整体信用良好,且被执行人一直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未发现其存在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综合分析被执行人信用情况和企业现状,执行法官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联系,就预留纳入失信名单宽限期、分期履行进行法律释明和沟通。

“我自己也是开企业的,之前与被执行人业务对接都很好,现在疫情严重,经营都不易,相信他们会信守承诺,我同意给他们宽限期并暂不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申请人答复。

“我们想通过守信承诺和纳失宽限期的应用,以强制措施上的‘退’换取企业经营上的‘进’,帮助被执行人及时抓住恢复生产转机。目前,该公司生产经营稳定,不仅履行了该案的执行款,又中标了一个新项目。”该案承办人介绍。

善意文明+执行和解助企纾困解难

为优化执行措施,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洪泽区法院创建《执行和解建议书》制度,在督促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的同时,注重引导案件双方当事人强化沟通协调、促进执行和解,以最大限度降低因强制措施、信用惩戒对被执行人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促进案件当事人“双向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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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申请执行江苏某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法官在实地调查过程中了解到,被执行企业因疫情原因,数月未正常生产经营,原材料大量积压,加之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资金流出现一定困难。如查封拍卖原材料,虽可执行到部分案款,但将严重影响其公司运营,不利于盘活企业,反而会陷入连环债的恶性循环。

为减轻执行程序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洪泽区法院精准聚焦问题矛盾焦点,找准双方当事人利益平衡点,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和解建议书》,一方面敦促其主动履行,另一方面建议其积极主动与申请执行人杨某沟通,争取杨某理解,实现互让互信。同时,执行法官邀请申请执行人杨某实地察看被执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使杨某更加直观地了解活封库存原材料、放水养鱼的执行措施。最终,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企业得以复工复产。

执破衔接+资产重整助企脱困重生

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效衔接是全面推进破产审判工作的有力抓手,也是破解“执行不能”案件的重要举措。淮安两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充分发挥破产程序的制度价值,强化案件审查、释明和移送职责。

淮安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是涟水重点建材企业,主营加气混凝土砌块、聚氨酯保温板生产和销售,拥有稀缺的经营资质及独立的商标权。后因管理不善,公司欠债1000多万元,且因诉讼缠身导致停工停产,41件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大量到期债务无法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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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水法院通过“执转破”程序将该公司移送破产审查。重整过程中,该院积极探索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深度运用预重整功能,协调指导管理人与债权人、债务人、重整意向投资人将争议财产纳入重整资产,确定“反向出售式重整”方案,由重整投资人通过支付重整资金来受让破产企业100%股权,对不在重整范围内的资产及债务均与重整后的破产企业剥离,成功保留该公司名下的经营资质、知识产权等优质“壳资源”,从进入重整程序到重整成功用时仅22天,企业实现快速盘活。现该公司已正常生产经营,招聘职工50余人,年产值达2000余万元,涉执债务全部清偿。

守信激励+信用修复助企轻装上阵

淮安两级法院积极探索企业信用修复措施,引导和鼓励失信被执行人诚实履行法定义务,及时纠正失信行为。今年以来,共向132家主动履行义务的民营企业发出《信用修复证明》,及时屏蔽企业执行信息、失信信息,在保障当事人胜诉权益的同时,助力失信企业轻装上阵参与市场经营,有力助推社会信用体系及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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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某钢模租赁站与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两被执行人分别承担责任。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其应承担的责任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执行人徐某某未履行且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考虑到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后对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亦会产生不良影响,因此清江浦区法院向其出具《信用证明》,企业可以凭借该《信用证明》,避免在招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借贷、市场准入等方面因本案而受到的限制。

中国民生银行与江苏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盱眙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纳失后,该公司不仅企业信誉受到影响,在市场经营中也屡屡碰壁,被执行人主动提出和解履行。考虑到被执行人有积极履行的态度和诚意,加之目前企业确实面临困境,执行法院从善意文明理念出发,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并最终促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亦主动申请删除被执行公司失信信息。盱眙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符合失信屏蔽要件,及时屏蔽了公司失信信息。同时,向被执行人出具《信用修复证明》。

“下一步,全市法院将立足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在保障胜诉主体合法权益的同时,尽最大努力帮助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恢复生产经营,为营造公平公正、便捷高效、暖心爽心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做出积极贡献。”淮安中院执行局负责人姚月梅讲道。

供稿:韩宝燕  吕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