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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手记丨办案不仅是裁判 更要善于打开当事人“心结”
时间:2022-08-17  来源: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浏览次数:  字号:[ ]

邱永安,现为金湖县人民法院宝应湖法庭一名普通老法官,自1988年7月进入金湖县人民法院工作以来,长期扎根人民法庭工作。办案中,他一直坚持“马锡五审判”理念,到纠纷发生地、当事人家去,用实际行动落实人民法庭“两便”原则。经他审理的案件不服处理的少、找领导投诉的少、移送执行的少。

在他三十多年办案职业生涯中,他感悟最深的一点就是,身为人民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要牢固树立先实实在在地处理好当事人纠纷后结案的理念,即“事了案结”。

案件审理过程中不仅是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裁判的过程,化解当事人的矛盾纠纷,更是做通当事人思想工作的过程,这样才能打开当事人的“心结”,才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在担任宝应湖法庭庭长五年间,法庭连续两次被省高院授予“江苏省优秀人民法庭”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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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列举的案例,就是他多年按照上述理念办理案件的一个缩影。经他口述,我们进行了一个简单的整理,希望对各位法官、尤其是年轻的法官有所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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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审理的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中,原告姚某与被告纪某于2019年6月19日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女由被告纪某直接抚养。

2022年5月18日,姚某认为婚生女将近八岁了,随着婚生女越来越大,随父亲生活不便,加之被告纪某将婚生女从县城小学迁到农村小学上学等事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婚生女变更为随自己生活,并提供婚生女的视频记录予以证明婚生女愿意随其生活。庭审中,被告坚决不同意将女儿变更随姚某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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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从事三十多年办案中,养成了每个案件判决前都要去纠纷发生地或当事人家中去走访的习惯。

7月19日上午,我和助理来到被告纪某家。交谈中,纪某父母也坚决不同意将孙女变更为随姚某生活,并表示即使法院判决也坚决不将小孩交出来。

我也见到纪某的婚生女,她见到我来到她家,她可能意识到是为她的抚养问题而来,只见不到八岁的小女孩两眼直对着我,我意识到小孩好像有话要对我说。

我为了不让小孩为难,就婉转地说到,“小姑娘,你的成绩报告单拿给爷爷看看”,当小女孩将成绩报告单送给我时,我问到,“小姑娘,你喜欢金湖,还是喜欢淮建”。小女孩分别看看她爷爷和奶奶,又看了看她父亲,用几乎听不清的低声说“喜欢金湖”。

我当时心中很难受,一个不到八岁的小女孩,正值天真的年龄,为表达自己的心愿又要顾及家人的感受,真难为她了!

我决心再做做被告及其父母工作,便对他们讲:我到你家几里路中就没有看见一个小孩,虽然你们的孙女随你们生活,吃饭、起居没有问题,但小女孩更需要玩伴和母亲的交流,你们的孙女如果随母亲在县城生活,对于小孩来讲比这里更好、更向往。即使随母亲在县城生活还是你们的孙女。但是被告及其父母还是坚决不同意。

从小女孩当着我和她爷爷奶奶的面表达了想随母亲生活的心愿后,我坚定了要将小女孩变更给原告姚某生活的想法,但考虑到判决后将带来执行问题。作为一名法庭的法官,我在办案中一直怀着“案结事了”的理念,尽最大的可能将纠纷在我手中实实在在地处理掉,以尽量减少移送执行。

为使这件纠纷得到妥善处理,我走访了被告所在的村委会,得知被告是一名退伍军人,而且还是一名共产党党员。于是,7月26日,我又安排了一次庭审。

庭审中,被告纪某还是坚决不同意变更抚养。我想了一会儿对被告说,“被告,你作为一名党员,你知不知道习近平总书记发出的“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的号召?被告说知道。我接着说,你连你女儿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都做不到,又怎么能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的号召呢?被告见我这么一说,当庭要求法庭给几天时间让他考虑一下。

8月1日,被告纪某来到法庭,提出女儿到十八周岁,还有十年多点,他和姚某一人各抚养五年。经我与原告联系,也动员原告让步一点。双方达成了原告先抚养五年、被告后抚养五年的协议,各自抚养期间的抚养费由各自负担,双方探视婚生女都要提供方便,此案得到较为圆满的处理。

该文由邱永安口述,赵大为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