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淮安法院围绕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探索失信被执行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创新构建“纳失宽限 +分级惩戒 +专项修复”机制,形成执行工作与信用体系建设双融双促良性格局。源头治理、和解建议、两书“同达”三项创新做法被评为全省法院信用修复创新机制,并获省信用办通报表扬。相关做法入选淮安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淮安改革案例》。
纳失宽限 帮助诚而不幸企业“缓过劲”
“反反复复的新冠疫情之下,有些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难以保证自身履行债务的能力,如果在这时他们被施以失信惩戒,无疑是千钧重负、雪上加霜。”淮安中院执行局局长姚月梅讲道,“我们对有积极履行意愿的被执行人,经其书面申请并作出履行承诺后,给予一定的‘纳失宽限期’,让困难企业可以‘喘口气’。”
“这个纳失宽限期给了我们重生的希望!我们一定会珍惜这次难得机会,按约履行还款义务,还要组织好复工复产,保障企业正常运转、工人工资按时发放。”被执行企业淮安某机械公司握着执行法官的手感谢道。
江苏某材料有限公司与某机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淮安区法院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及时申报财产,也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据此,该案法官拟将被执行人机械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机械公司向承办法官承认未及时申报财产的错误,言明了现实困难,公司因疫情原因急需复工复产,一旦将其纳入被执行人名单,则可能导致其无法参加招投标,企业正常生产、工人工资发放等都会受到很大影响,希望法院能给予一定的期限组织生产并分期履行。
鉴于上述情况,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企业开展了深入走访和调查,发现其整体信用良好,且被执行人一直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综合分析被执行人信用情况和企业现状,执行法官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联系,申请人材料公司表示理解机械公司实际经营困难,同意给予机械公司一定的宽限期限。
此外,淮安法院还建立和解建议制度,对有积极履行意愿但暂不具备履行能力的企业发出《和解建议书》,注重引导案件双方当事人强化沟通协调,以最大限度降低因强制措施、信用惩戒对被执行人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促进案件当事人“双向共赢”。今年以来,先后推动427件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251家涉执企业顺利复工复产。
分类管理 激励企业争做守信“领跑者”
“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淮安法院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如同一把“标尺”,在发挥信用惩戒作用的同时,也激励企业争做守信守法典范。
“我们形成了‘前端引导、中端预警、后端联惩’的信用督促模式。前端注重宣传引导,通过强化政策宣讲,提升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意识。中端向经督促未在期限内主动履行的被执行企业,送达《失信预告书》,告知被执行人纳失后果及影响,督促尽快履行。后端建立失信分级分类惩戒机制,对不同种类、不同程度的失信行为在惩戒时限、惩戒范围方面进行细分,使得惩戒措施更加精准。”淮安中院执行局综合处处长汪青讲。
淮安法院根据失信行为类型、程度、后果等因素,将失信企业又细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等级。对轻微失信企业,依托“无讼淮安”等平台采取警示、督促为主的柔性惩戒措施;对一般失信企业,建立共享机制,通过网络交互平台即时推送失信信息,由联动惩戒单位采取限制、监管、曝光为主的一般惩戒措施;对严重失信企业,与市检察院、公安局联合开展打击拒执罪专项行动,采取司法强制、刑事处罚为主的严重惩戒措施。
“分级分类惩戒像一把利剑,让我们感受到了失信的切肤之痛,督促我们痛定思痛及时整改。”某工程公司未按照分期还款协议按期履行被升级失信等级,被采取联合信用惩戒“硬约束”后,该公司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
同时,淮安法院还探索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对于法院裁判文书生效后,主动履行义务的被告,通过将自动履行信息向征信机构推送、纳入信用办企业守信红名单等方式,在全社会营造守信重诺的良好风尚。
专项修复 助力企业重拾信心“卸包袱”
“信用修复后,贷款、招投标等问题都解决了,这张‘绿色通行证’增强了我们诚信经营的意识和持续发展的信心。”近日,刚被信用修复的某加工公司负责人陆先生给涟水法院送来一面锦旗,表达信用修复后的欣喜之情。
陆先生所在的公司是淮安市一家知名加工公司,在行业中口碑颇好。2021年7月,因长期合作的上游企业突然走逃,外加疫情,货物无法出口,该公司曾资金链出现断裂,因无法支付相应货款被供应商起诉执行并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失信者寸步难行,一点都不夸张。”陆先生说,失信的负面影响陆续显现:贷款受到限制,项目失去投标资格,企业发展受阻,经营压力增大。该公司为减轻失信影响,主动提出分期履行。
涟水法院考虑到该公司有积极履行的态度和诚意,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并最终促成和解分期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定期收到执行款后,主动申请删除该公司失信信息。涟水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符合失信屏蔽要件,及时屏蔽了公司失信信息。同时,向被执行人主动出具《信用修复证明》。
今年以来,淮安两级法院建立了《纳失决定书》《信用修复告知书》两书“同达”制度,及时告知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条件及程序。对符合信用修复条件被执行人,主动出具、向地方信用办推送《信用证明》,帮助654家企业消除失信惩戒影响。
“随着信用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企业信用在法治化营商环境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我们将持续加强部门合作和信用信息共享,落实信用联合激励惩戒的同时,加大信用修复工作力度,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贡献法院力量。”淮安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颜赤讲道。
供稿:韩宝燕 吕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