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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行动·法官说法】王炳连、邰冬梅: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措施构成侵权免责事由的考量因素
时间:2020-04-27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字号:[ ]

【编者按】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服务和保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大局,《淮安审判》开设行动·法官说法专栏。专栏主要围绕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分析研判疫情防控对审判执行工作的影响,研究涉疫情防控的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及执行工作的法律问题,提出具有预判性、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司法应对措施,为全市法院依法妥善审理好涉疫情防控的各类案件提供参考与指南。

 

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措施构成侵权免责事由的考量因素

【作者简介】王炳连: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一级法官

【作者简介】邰冬梅: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民事速裁庭法官助理

 

【导  语】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我国多省市陆续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Ι级响应,全国延长假期,企业延迟复工,公共场所和相关活动全面关停,督促大家居家隔离,减少人群聚集,切断传播途径,对相关流动人员进行测量体温、登记备案,对疑似病例采取隔离和密切观察措施等等。目前看来,这一系列最严格的科学防控措施已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同时,采取防控措施期间,各类民、商事活动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人群流动不可避免的增加了潜在的感染风险,大量私人求助信息暴露于网络,各个防疫卡点登记的个人信息被大量传播,有限的医疗资源导致很多病人未能得到及时救助,出租车拒载感染病人,已殉职医护人员被网络诋毁等,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受到侵犯,在疫情过后,可能会有相关侵权纠纷涌入法院,故本文在研讨可能出现的纠纷类型的基础上,对涉新冠肺炎疫情的侵权免责事由和不可抗力的适用条件进行分析,以期为日后处理相关纠纷提供参考。

 

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类型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与人之间的接触、大量信息的传播、医院对病人的救治、政府防控措施对人民群众出行的限制等行为,都可能会引发侵权纠纷,梳理疫情防控措施对整个社会的影响,由此引发的侵权纠纷类型主要集中在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公民、法人、各类组织针对不特定人实施的侵犯人身权的纠纷。1、因利用网络等恶意散布涉疫情不实信息导致的人格权纠纷。比如对微博上他人发布的求助信息进行转载和造谣,对已故殉职医生进行过度解读和诋毁,对已登记的流动人员、隔离人员信息进行传播牟利,可能涉及到对公民人格尊严、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的侵犯。2、因人与人之间的互相传染导致的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新冠肺炎疫情传染性很强,很多人为无症状感染者,可能在平时交往中导致他人感染,也有恶意隐瞒病情,拒绝隔离而致使亲密接触者感染的情形,如邻里之间、亲戚之间,消费者与外卖小哥之间、甚至在一个商场购物、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人员之间的感染,可能涉及到对他人生命权、健康权的侵犯。

第二、医疗机构因疫情救治引发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限于疫情防治特殊时期有限的医疗资源和医疗认知水平,有患者可能因救治无效而死亡或残疾,可能会出现医患纠纷。

第三、政府部门、街道、社区等管理部门基于疫情防控需要,采取防控措施不当可能导致的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纠纷。比如因管控措施对他人人身自由的暂时限制,对他人财产的临时征用,采集、利用、公布与疫情防控有关的人员基本信息等。

 

二、新冠肺炎疫情与不可抗力的法律适用

疫情发生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多个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时出台了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商事、行政案件相关问题的指引或指导意见,为各级法院在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提供了裁判规则[ .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024日即制定下发《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意见》,随后,浙江省、广东省、江苏省、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等陆续出台了相关文件。],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多数人认为政府因新冠肺炎疫情而采取的防控措施构成不可抗力,构成当事人合同违约的阻却事由,但对新冠肺炎疫情以及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措施,能不能构成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讨论较少。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明确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侵权责任。除此之外,我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也规定了不可抗力的免责情形。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当事人以不可抗力作为免除或减轻侵权责任的抗辩,有法律依据。法律条文对不可抗力的内涵和外延规定的均比较概况,多数人希望通过例证来解释不可抗力的范围,比如地震、台风、雷电、政府行为等,但鲜有对不可抗力具体适用条件的讨论和解释,在司法实践中,正是基于这种模糊的概念性的规定,法官在处理涉不可抗力的侵权案件时可能会显得无所适从,导致法律适用和理解上的偏差,因此,在处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下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冲突时,亟需对不可抗力的适用条件作出正确的分析和指引。

 

三、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侵权免责事由的考量因素

如果说新冠肺炎疫情本身及与其相关的防控措施构成侵权行为语境中的不可抗力,那么我们就要具体分析不可抗力构成侵权免责事由的适用条件,避免过度援引不可抗力而导致免除责任的认知和裁判不一。

(一)不可抗力对侵权责任成立的影响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我们通常认为侵权责任有四个构成要件,即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基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理论,目前理论界对不可抗力构成侵权免责事由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可抗力只有在无过错侵权责任成立的情况下才可以作为一种免责事由。在过错侵权责任情形下,不可抗力是通过影响过错责任要件和因果关系责任要件而导致侵权责任不成立来实现无责的,如当事人对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具有注意义务,故不存在主观过错,侵权责任不成立,即不产生免责的问题;如不可抗力介入时,损害仅仅是因为不可抗力造成的,则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故侵权责任亦不成立,也谈不上免责问题。不可抗力主要通过两种途径影响着当事人的侵权责任:一是作为侵权构成的影响因素,决定着侵权责任的有无;二是作为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决定着侵权责任的承担与否。[ 袁文全:《不可抗力作为侵权免责事由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兼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条》,《法律适用》,2015年第1期。]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因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过错要件或因果关系要件的欠缺而免责,不可抗力可以作为过错责任的免责事由,也可以作为无过错责任的免责事由,即在过错责任中,不可抗力可以作为证明过错和因果关系的欠缺来实现免责;在无过错责任中,不可抗力可以作为因果关系的欠缺来实现免责。[ 陈本寒,艾围利:《侵权责任法不可抗力适用规则研究———兼评《侵权责任法》第 29 条》,《现代法学》,2011 1 33 1 期。]两种观点的逻辑思维方式迥异,但都提供了一种适用不可抗力分析解决具体案件的方法,相比前者,本文认为,后者的思维方式更具有逻辑性,不自相矛盾,分析方法更简单明了,在司法实践中易于认知和掌握。

(二)涉新冠疫情案件援引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的考量因素 

在处理涉新冠疫情案件的相关人身权、财产权案件时,按照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理论,本文认为应主要考量以下因素:

第一,不可抗力造成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欠缺。首先要考察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无注意义务,如果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可抗拒的客观情况,行为人在主观上亦不具有注意义务,则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则因欠缺侵权责任的过错要件而免责;比如,在商场逛街的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对同时在场的其他消费者,其没有防止感染的注意义务,即主观不存在过错,即使感染别人,仍可因欠缺过错要件而免除其责任。其次,如果行为人有注意义务,即行为人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但不可抗力的介入导致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中断,则因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要件欠缺而免责。比如,出租车司机拒载感染患者,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导致被感染的人因为新冠肺炎病毒未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对行为人而言,可认为新冠肺炎病毒为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的介入导致拒载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断,新冠肺炎病毒构成出租车司机的免责事由。

第二、不可抗力为产生损害后果的唯一因素

侵权责任构成理论中,因果关系为最为复杂和最难认定的问题,谈侵权必然离不开因果关系的判断,尤其是在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因果关系的判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裁判至关重要。本文认为援引不可抗力作为免除全部责任的单一因果关系是指不可抗力为引起损害的唯一情形,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所进行的危险活动,或者危险物件、危险设备并非造成损害的原因,而不可抗力才是造成损害的原因。比如,在医生在诊疗活动中,在现有的医疗认知水平下,利用现有的医疗技术和设备,仍无法挽回身患新冠病毒肺炎病人的生命,新冠肺炎病毒为造成病人死亡的唯一因素,故可免除医疗机构的侵权责任。

第三、不可抗力不免责的须有法律明确规定

《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均规定了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后半句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应如何理解?应该解读为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不可抗力可作为免责事由,才能免除相关责任?还是应该解读为只要法律没有明确禁止不可抗力不可以作为免责事由,就一律可以援引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本文认为,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是立法者在考虑利益均衡之后的政策考量,一般来说,在发生不可抗力情况下即可主张责任免除,这里的法律明确规定是指,除《侵权责任法》这一基本法外,还包括侵权责任特别法,[ 参见程啸:《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7页。]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等。

(三)不可抗力与多因一果下的责任承担

多因一果情形下的责任承担比较复杂,要考察不可抗力原因与其他原因发生的先后顺序,以及对造成损害后果的参与度和原因力大小。首先,如不可抗力发生在前其他原因发生在后,或多个原因同时发生,多个原因均能导致全部损害的发生,则不可援引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如果是多个原因造成部分损害的,则只能免除不可抗力引起的部分侵权责任。其次,如果其他原因发生在前,不可抗力发生在后,则要审查不可抗力是否阻断了其他原因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阻断的情况,来判断能否引用不可抗力来免除相关责任。

来源:淮水法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