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新闻中心 探索新地
【战“疫”行动·法官说法】朱剑:疫情防控期间的“网上开庭”模式探究
时间:2020-04-26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字号:[ ]

【编者按】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服务和保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大局,《淮安审判》开设行动·法官说法专栏。专栏主要围绕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分析研判疫情防控对审判执行工作的影响,研究涉疫情防控的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及执行工作的法律问题,提出具有预判性、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司法应对措施,为全市法院依法妥善审理好涉疫情防控的各类案件提供参考与指南。

 

疫情防控期间的网上开庭模式探究

【作者简介】朱剑:涟水县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民一庭副庭长,三级法官

【导 语】自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人民共同努力,打响了抗击疫情的阻击战。因疫情防控需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受到一定影响:部分案件庭审延期,部分案件举证质证活动推迟,部分案件线下执行受阻。最高人民法院为指导全国法院在线诉讼,专门印发了《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各地法院也纷纷开启了线上法院模式,推广运用网上立案、网上开庭、网上调解、网上执行查控等工作方法,努力减少疫情对日常审判工作的影响。本文将围绕审判实践中网上开庭模式的运用情况,探索网上开庭的制度现状及未来发展。

一、网上开庭的正当性

网上开庭又称为远程视频开庭远程审判,是通过现代网络、通信技术,实现不同诉讼主体异地同步参与庭审的一种庭审形式。传统庭审模式下,审判人员和诉讼参与人时间、空间都较为集中,网上开庭则突破了空间的限制,在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便到庭时,为其异地参与庭审提供了技术手段,已经在审判实践中得到广泛运用。

网上开庭作为庭审组织形式的创新,是否具有合法性或者正当性,引起了一定的争议。虽然《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三大诉讼法中均没有网上开庭的明文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259条规定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明确可以开展网上开庭。笔者认为,网上开庭仅是庭审形式上的创新,是技术层面的进步,不应视作对诉讼程序的突破,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在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到庭时,网上开庭给予当事人辩论陈述的权利,无疑对当事人也是有利的。网上开庭所运用的视听传输技术,同样可以应用到网上作证、网上听证、网上调解以及首次执行谈话等工作中。网上开庭并不限于民事诉讼,也可运用到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中,网上开庭应当遵循相关诉讼法的原则和程序要求,严格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网上开庭未来的流程优化和制度发展,也要围绕这个目标进行。以民商事案件为例,网上开庭应当遵循并体现民事诉讼法的平等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自愿合法调解原则,保障诉讼两造的陈述、举证、质证、辩论、调解等各项权利。

二、网上开庭的条件

网上开庭需要同时满足技术条件案件条件网上开庭设置主庭和分庭,主庭设置于法院审判庭,除安装有特殊的设备外,与现场庭审的审判庭并无大的区别,分庭则根据当事人实际情况设置,比如刑事诉讼被告人羁押的司法工作场所(如看守所、监狱等)、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居所等。因网上开庭涉及视听传输,分庭参与庭审的当事人必须有合格的上网环境,还需要有一定的电脑、手机操作基础,这也给网上开庭带来了一定的技术门槛。如果上网环境不稳定,视听传输存在延迟甚至掉线的现象,既会影响网上开庭的效果,也有损司法的严肃性。对刑事诉讼而言,分庭通常设置在特定的司法工作场所,远程审判设备完善,并且有专职的警务人员负责,网上开庭较为便利。对于民事诉讼而言,网上开庭还要依赖当事人的配合。

网上开庭的案件应限定为案件事实较为清楚、争议较小的简单案件,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案件均是如此,因为受到视听传输技术的限制,举证和质证都不甚方便,不同于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涉互联网案件(证据多为电子数据),传统的民商事案件大部分证据都是书证,网上开庭时一些重要书证需要拍照后上传,供对方当事人质证。案情较为复杂或争议较大的案件,证据较多,对方当事人通过证据照片通常无法对证据是否为原件,以及是否具有真实性发表质证意见。此外,现场庭审时,有经验的审判人员往往可以通过当事人的神态和表情,判断当事人陈述的可信度,网上开庭时,这种观察无法细致入微,对法官形成内心确信带来一定难度。

网上开庭的前提是经当事人双方同意事实上,离开了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和配合,民事诉讼的网上开庭将很难完成庭审程序。该条解释位于《民诉法解释》体系中简易程序这一部分,但笔者认为,网上开庭这一模式不应限定于简易程序案件,因为普通程序与复杂案件不能划等号,有部分案件因为送达程序耗时较多,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但案情仍较为简单,双方当事人均同意采用网上开庭这一模式时,法院只要网上开庭条件具备,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对于何谓经当事人双方同意,笔者认为应当从宽理解。比如,涉及公告送达的民商事案件,原告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来到庭审现场,法院经原告申请可以采用网上开庭的方式进行,网上开庭并不损害被告的诉讼权利,因为被告去向不明,法院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才采用公告送达方式拟制送达,即便被告不具备网上开庭的客观条件但有意愿参加庭审,被告完全可以前往公告确定的法院审判场所,即网上开庭的主庭参加庭审。被告既未到庭,也未向法院说明理由,应当为自己的消极诉讼行为负责,此时法院采用网上开庭并无不当。

三、网上开庭的注意事项

网上开庭应当严格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民事诉讼而言,寄发的开庭传票可以将网上开庭需要注意的事项一并告知当事人。审判人员可与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沟通,当事人同意网上开庭的,应当做好相应的笔录。审判人员在网上开庭前,必要时可组织庭前视频会议,做好证据交换等工作,总结争议焦点,对案件是否适合网上开庭进行预判。对于异地参与庭审的当事人上网设备也要提前做好测试,防止当事人因技术故障退出庭审。一方当事人网上参与庭审确有困难的,或者本人更愿意现场参加庭审的,可以到主庭参加庭审。当事人应当保证已确认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有效,时刻关注法院的通知和公告,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审理的,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

网上开庭还应当注重虚假诉讼的防范,防止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形式谋取不法利益。庭审开始时,应当做好法庭纪律的宣读,同时加强对当事人身份的验证和审核。法庭调查时,审判人员应当做好对异地参与庭审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的审核工作,对方当事人质证提出异议的,也可以单独安排证据质证。疫情防控期间,庭审现场有多人的,还应当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参加庭审人员佩戴口罩。

总之,网上开庭为疫情防控期间的庭审组织提供了一种途径,也对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到庭审现场的简单案件审理,提供了另一种思路,我们应当进一步探索研究网上开庭模式,更好的服务司法审判。

来源:淮水法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