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高维俊,男,1949年3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619490302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涟水县高沟镇丁庙村高东13号。
罪犯高维俊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25年7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后高维俊提出上诉,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29日作出(2025)苏08刑终16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高维俊以其罹患胃腺癌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6年1月16日移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诊断,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3月10日出具组织诊断意见书:罪犯高维俊患“胃腺癌”,依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规定,其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本院在审查阶段,对罪犯高维俊拟准予监外执行先行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天,自本公示发出之日起计算(遇节假日顺延)。如对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有意见者,请于公示期内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交书面意见。公示期满本院将依法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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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