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阴镌法,见证司法初心;岁月凝章,映照笃行之志。为全面展现淮安法院过去一年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实绩和实效,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示范引领与规则指引作用,市法院从2025年全市法院审结的128206件案件中精选出11件案件向社会发布。
这其中,既有严惩违法犯罪的“雷霆之举”,也有维护民生权益的 “温情之为”;既有护航重大项目的典型事例,也有服务中小企业的创新做法;既有推动法治进程的伟大判决,也有弘扬文明风尚的生动故事。这些案件背后,正是淮安法院发挥司法保驾护航作用、勇担平安法治建设职责、回应群众多元司法需求、推进严格公正司法的真实写照。
目 录
一、姚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二、陈小某诉某社保中心给付抚恤金案
三、某区河道管理所诉孙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四、某新能源科技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五、陈某等侵犯商业秘密案
六、卢某等侵犯著作权、销售侵权复制品刑事附带民事案
七、李小某诉朱某产品责任纠纷案
八、孙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九、某水产养殖家庭农场诉某粮食种植家庭农场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十、李某某等诈骗案
十一、某建设公司与某置业公司执行复议案
1、姚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基本案情】2025年1月至3月,被告人姚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按照上家提供的诈骗网站信息,印刷制作含有该网站链接的二维码广告贴纸,并在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江浦区等地,张贴于他人汽车后视镜上,累计张贴5万余张,非法获利2.45万元。被害人孙某某扫描姚某张贴广告的二维码后,登入网站链接被诈骗近50万元。
【裁判结果】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姚某主观上明知上家提供的网站信息系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然按照上家要求打印广告并张贴,导致他人因扫描该广告二维码而被诈骗。据此,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姚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姚某退出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姚某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出链条化、产业化的特征,广告推广、技术支持、资金结算等帮助行为花样不断翻新,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蔓延的重要推手。本案通过依法追究姚某的刑事责任,清晰界定了帮信行为的犯罪属性,有效斩断了犯罪利益纽带,遏制了电信网络诈骗信息的传播扩散,维护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本案不仅警示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远离陌生广告、不明二维码等各类可疑信息,切实增强“防诈”意识,也为推进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全链条打击、全方位治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2、陈小某诉某社保中心给付抚恤金案

【基本案情】陈某某与郭某婚后在医院接受辅助生殖治疗,保存了冷冻胚胎等待移植。2019年12月在接受胚胎移植前,陈某某因工受伤后死亡。因陈某某死亡,医院拒绝为郭某实施胚胎移植,后经诉讼,法院判决医院继续为郭某实施胚胎移植。判决生效后,郭某接受胚胎移植并于2021年1月生育一子陈小某。2024年5月,郭某代陈小某向某社保中心申请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某社保中心认为陈某某工亡时,陈小某尚为体外受精胚胎形态,并非遗腹子,不属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供养亲属范围,于2024年6月28日作出《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书》。陈小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某社保中心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裁判结果】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法律对胚胎移植出生子女的抚恤金资格无明确规定时,应回归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初衷。作为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供养亲属抚恤金制度旨在救济因“持续性供养关系中断”给工亡职工的无劳动能力亲属造成的经济生活困难,在认定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范围时,应从“依赖职工经济来源供养”和“因职工死亡而丧失经济支持”两个核心要件进行判断。
本案中,虽然陈某某死亡时陈小某尚处于体外胚胎形态,但受精、胚胎发育等阶段已经完成,只是尚未实施移植手术,应当认定陈小某属于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范围。而且,未成年人权益应当得到特殊、优先保护,不能因孕育方式的不同及医学技术的介入而被差别对待。据此,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撤销某社保中心作出的《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书》,责令某社保中心按月支付陈小某供养亲属抚恤金至其年满18周岁时止。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本案系全国首例确认“试管婴儿”享受工亡抚恤金待遇的案件。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作为一种新兴医疗手段,在解决部分家庭生育难题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现行法律法规不能涵盖的新问题。对于职工工亡后其遗孀通过胚胎移植所生子女能否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无明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回归供养亲属抚恤金制度设立初衷,认为通过胚胎移植技术出生的子女符合该制度“依赖职工经济来源供养”和“因职工死亡而丧失经济支持”两个核心要件,结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认定通过胚胎移植出生的子女属于供养亲属范围,应当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本案裁判有助于弥补现行法律规定与医疗科技高速发展之间的裂缝,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生存权、发展权的特殊、优先保护,向社会传递了“幼有所育、弱有所扶”的司法温度。
3、某区河道管理所诉孙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0年3月16日,某区河道管理所与孙某某签订两份《土地租赁协议书》,约定某区河道管理所将二河东堤约289亩土地租赁给孙某某种植树木,租赁期限至2035年3月11日。孙某某在案涉场地种植杨树约15000棵。因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二河东堤生态修复工程建设需要,案涉土地需要收回。某区河道管理所多次与孙某某协商收回土地,但孙某某主张林木补偿款到位后才能返还土地。某区河道管理所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两份《土地租赁协议书》、孙某某归还土地。
【裁判结果】为确保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二河东堤生态修复工程的顺利推进,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坚持调解优先、案结事了原则,第一时间与双方沟通,并组织现场勘验,准确固定了孙某某种植树木的数量、品种及树龄等关键事实。经研判分析,尽管双方对树木补偿金额存在较大分歧,但均表现出较强调解意愿,且调解有利于实质性化解矛盾、保障工程进度。承办法官遂依托前期工作基础,积极引导双方建立合理补偿预期,在参考专业评估意见并多次沟通后,促使双方就补偿数额达成一致。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协调确定了土地返还时间与补偿款支付节点等事宜,最终促成孙某某同意于三日内返还土地,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自觉融入发展大局、精准服务重大项目建设的典型案例,生动诠释了司法在服务国家战略、保障高质量发展中的职能作用。针对涉重大工程建设的土地返还纠纷,人民法院并非简单裁判,而是立足事实、主动作为,精准识别双方核心分歧,最终通过高效调解及时收回土地。本案的妥善处理,不仅实现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与公共利益的双重保护,推动了矛盾纠纷源头实质性化解,也为重大水利工程和生态修复项目顺利实施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对保障淮河流域综合治理与区域协调发展具有积极示范意义。
4、某新能源科技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基本案情】某新能源科技公司主要从事锂离子电池及电池包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其自主研发的某型号电池模组通用性强,系国内主流新能源车企的重要供应商,市场前景良好。随着行业技术迭代加速与市场竞争加剧,公司陷入经营困境,对外负债约1亿元。2025年4月8日,法院裁定受理其破产清算。该公司拥有土地约194.5亩、厂房约6.43万平方米及各类设备1800余台,若直接进行破产清算,资产变现价值低,将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并造成宝贵产业资源浪费。
【裁判结果】为维护债权人利益、支持地方新能源产业发展,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秉持“能救则救、应保尽保”原则,指导管理人有序推进重整。法院在清算阶段即识别出企业在生产技术、研发团队与市场渠道等核心价值,及时将工作重心转向重整,并准许企业在管理人监督下维持运营。通过“清算预招募+重整正式招募”机制,多渠道公开招募并结合行业定向邀约,引入产业协同度高、出资条件优越的战略投资人。2025年7月15日,法院裁定转入重整程序,将拟定重整计划与筹备债权人会议等事项同步推进。8月15日,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该计划有效实现职工债权1400万元全额清偿,179名职工全部妥善安置,其中127名核心人员留任,普通债权清偿率达100%,近1亿元债务全部化解。
【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制度功能、高效挽救具有发展潜力困境企业的典型案例。自受理破产清算至批准重整计划仅用时4个月,其中重整程序仅用时31天,体现了“司法加速度”在维持企业运营价值、避免产能流失方面的关键作用。人民法院通过精准识别企业核心竞争力、创新适用“预招募+定向招募”机制,成功引入产业投资人,实现了亿元债务全面清理、职工妥善安置、核心技术团队保留的多重目标,取得了“企业再生、产业接续、债权受偿、就业稳定”的良好社会效果。本案充分展现了破产审判服务实体经济、保障产业链完整、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功能,为类似困境企业挽救提供了可参考借鉴的司法范例。
5、陈某等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2015年4月,吴某以其自主研发的“手术刀片全自动磨口原型机”技术作为出资,与某医疗器械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签订合作协议,双方约定成立加工部进行生产经营,并明确该技术的一切知识产权归吴某所有,陈某不得研究、仿冒。合作期间,吴某将设备置于某医疗器械公司车间,并采取了在窗户张贴磨砂窗纸、安装监控、限制无关人员进出等保护措施。2018年4月,双方发生矛盾,后陈某指使时任该公司技术部部长的张某,窃取了吴某存有技术图纸的U盘,并以此为基础仿制了8台同类设备投入生产。为规避法律追究,陈某、张某还将窃取的技术方案申请并获得了国家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导致相关技术信息被公开披露。经鉴定,吴某主张的涉案技术信息在申请日前具有“非公知性”。经评估,吴某被侵犯的商业秘密价值为107万元。
【裁判结果】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某、张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使用、披露,造成商业秘密为公众所知悉,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告单位某医疗器械公司亦构成单位犯罪。据此,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陈某十个月到一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二十万元到三十万元不等的罚金,判处被告单位某医疗器械公司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单位及两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系淮安市首例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涉及全国率先研发的可商用手术刀片全自动磨口机技术,对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人民法院依法惩治以盗窃手段非法获取、使用并公开披露商业秘密的行为,明确合作研发中的权属边界与保密义务,通过刑事处罚彰显司法严厉打击背信创新、坚决维护公平竞争的态度。本案裁判向社会传递“创新成果受到严格保护、商业秘密不容侵犯”的鲜明信号,有助于推动市场主体完善内部合规与保密机制,引导行业恪守契约精神和商业道德,积极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互惠共赢的营商环境,切实将知识产权保护转化为激励创新、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司法实践。
6、卢某等侵犯著作权、销售侵权复制品刑事附带民事案

【基本案情】2022年5月至2023年8月,被告人卢某在未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及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社同意的情况下,雇佣高某等人在多地搭建印刷作坊,非法印刷、销售盗版中小学教材,销售金额累计495万余元,非法获利30万余元。同期,被告人张某、谈某等人合谋,从卢某等人处购买盗版教材,通过线上及线下渠道对外销售,销售金额累计780万余元,非法获利140万余元。2023年8月,执法机关在张某等人经营场所查获盗版书籍36万余册,码洋价280万余元。
【裁判结果】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卢某、高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文字作品,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张某、谈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犯著作权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且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自首、立功等情况,依法对被告人卢某等人判处一年四个月至二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判决卢某等人赔偿某教育出版社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7.55万元。宣判后,张某提出上诉。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系中宣部等“五部门”联合挂牌督办案件。“敬惜字纸、崇尚典籍”是中华民族绵延千年的文化传统,教材作为知识传承的重要载体,承载着以文化人、以文育人的神圣使命,凝聚了无数创作者的智慧与心血,直接关乎教育质量与学子成长。不法分子制销盗版教材的行为不仅侵犯著作权,更亵渎了知识传承的严肃性,扰乱教育秩序,损害学子权益。本案通过刑事打击与民事赔偿相结合,在判处主犯实刑并科处高额罚金形成有力震慑的同时,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切实弥补权利人损失,实现了惩戒犯罪与权益救济的双重目标。有力彰显了司法保护知识产权、捍卫文化传承、护航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坚定决心,对于引导全社会共同尊重知识价值、抵制侵权盗版、营造清朗有序的教育文化环境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和积极意义。
供稿: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