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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已满一个多月突然被辞退,理由竟然是“试用期未过”?
时间:2026-05-08  来源: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字号:[ ]

试用期结束一月有余

本以为“饭碗”稳了

没想到公司却通知

“试用期已结束,不再聘用”

解除了劳动合同

这......试用期不是过了吗?!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6日,张某入职某公司任会计,双方签订了一份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自2024年6月6日至9月5日),试用期月工资为4000元,转正后月工资为4500元。

2024年国庆期间,因公司安排,张某加班2天。10月12日,公司以“试用期已结束,不再聘用”为由辞退张某,且未足额发放10月工资及加班工资。

张某认为公司违法约定试用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法定试用期最长为2个月,但公司实际约定并履行试用期3个月,明显超出法定期限,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应依法支付相应赔偿金。公司在张某法定试用期早已届满的情况下,仍以“试用期结束”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此外,法院查明张某10月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及正常出勤事实,公司未按3倍标准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未足额核算出勤工资,判令公司补足工资差额。


法官说法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考察、双向选择的初始阶段,但绝非用人单位的“随意期”,更不应成为规避法律责任的“灰色地带”。《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期限、次数及解除条件等作出了强制性规定,旨在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本案体现了司法对违法试用期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警示用人单位必须严守试用期的法律边界。

试用期虽短,却直接关系劳动者切身权益,也集中检验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规范水平。本案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应依法约定试用期期限、依法行使解除权,切莫将试用期异化为规避责任的“便利期”。同时,也提示劳动者在遭遇试用期权益受损时,应当勇于并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注意留存证据,依法及时主张权利。


来源:江苏高院

作者:杭   博(淮安清江浦法院民一庭)

         孔冬冬(淮安清江浦法院综合办)

         赵   晗(淮安中院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