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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水县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张红拟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时间:2026-04-16  来源: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字号:[ ]

本院于2024年12月18日作出(2024)苏0826刑初487号刑事判决,以张红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本次收监执行过程中,罪犯张红因怀孕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我院依法委托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和医学条件审核工作。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结论意见为,罪犯张红医学诊断为“早孕”。据此,我院拟对罪犯张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根据法律规定,本院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日,自公示发出之日起计算,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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