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2026)苏0813刑初59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潘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现罪犯潘峰以患尿毒症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我院依法委托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对罪犯潘峰进行组织诊断。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向本院出具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具体意见为:罪犯潘峰患 “慢性肾脏病5期”,其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决定对罪犯潘峰暂予监外执行。根据相关规定先行公示,公示期限三日,自本公示发出之日起计算。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限内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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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