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示公告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优化调整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补充公告
时间:2025-08-22  来源: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浏览次数:  字号:[ ]

为服务保障全市法院营商环境建设,进一步提升办理破产案件的水平,我院于2024年1月发布《关于优化调整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经初步审查,部分材料欠缺佐证。由于部分申报机构存在机构人员变更、破产案件办理新情况,现将有关事项补充公告如下:


一、补充材料机构

本次需要更新补充材料的机构限于2024年2月7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的社会中介机构,2024年2月8日后申请入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在本次管理人名册调整范围之内。


二、补充申报材料

补充申报的材料内容截止时间调整为2025年6月30日。书面材料提供一式两份,一并提供电子材料WORD和PDF版本各一份。佐证材料必须详实,如缺失视为没有申报相关情况。申报主体必须如实提供材料,如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入册资格。

1.机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

2.本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相应资格证明文件;

3.本机构固定的本地破产案件办理团队负责人及成员名单,其中负责人需提供与机构存在长期固定工作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没有与其他机构同时存在长期固定工作关系的说明;

4.办公场所说明(办公面积、视频开庭场所、全程录音录像办公场所、档案保管条件)并附证明材料、“淮法智破”平台使用情况说明;

5.执业责任保险投保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6.本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办理破产、公司强制清算相关业务的清单(根据难易程度分别列举)及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为法院出具的文书材料、案卷材料、审计报告等;

7.办理破产案件的年限及证明材料(主要证明第一次办理破产案件时间);

8.本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发表的与破产、公司强制清算有关的专著、论文情况及证明材料,在省级以上媒体或刊物发表典型案件情况及证明材料,受到市级以上单位表彰情况及证明材料;

9.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近三年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或者申报主体就上述情况所作的真实性声明。


三、补充材料截止时间

2024年2月7日前向本院申请入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于2025年8月31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补充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四、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民二庭

联系人:胡薇薇、侯梦云

联系电话:0517-83579425、83579419

电子邮箱:578014675@qq.com

材料寄送地址:淮安市翔宇中道152号


附件:部分申报材料.docx(点此下载)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