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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转移财产 法院判决少分
时间:2021-06-03  来源: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浏览次数:  字号:[ ]


近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案件进行二审宣判,依法判决转移财产的一方在财产分割中予以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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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诉讼双方于多年以前通过网络相识,并于次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等产生矛盾。自2018年开始,双方常有发生肢体冲突并报警处理,其中2019年4月发生的冲突中,经司法鉴定确认女方构成轻微伤。女方于当月通过诉讼要求离婚,后诉讼期间撤诉。2020年6月,女方再次提出离婚诉讼。另查明,2011年底,男方一套自有房屋遇到拆迁,并获得一套安置房。2015年,两人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并购置家具家电后搬入居住。但是双方仍然多次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女方于2020年5月搬出双方居住房屋,双方自此分居。在一审审理中,双方就家电、汽车等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由双方自行协商分割。

庭审中,双方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其中一个重要争议焦点是男方是否存在转移财产。经查,男方在2020年年初的两个月时间,先后分多次将其名下某证券账户中60余万元财产转账至其银行卡,后又以现金形式全部取出,并将其中大部分款项交与其子。男方在庭审中主张其中近20万元系其子交给自己代为炒股的钱,但是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另,男方婚前公积金账户余额和证券账户余额近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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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男方转移财产数额为50余万元,该款项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二审法院据此判决女方分得30余万元。此外,法院还判决男方因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向女方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5万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