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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滴说法丨房屋买受人未办理过户登记不能主张排除妨害
时间:2022-01-20  来源: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浏览次数:  字号:[ ]

【基本案情】

2014年,赵某飞、周某霞夫妇购买某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赵某飞、周某霞夫妇未办理案涉房屋过户登记,也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2016年,朱某兵向某公司购买案涉房屋、支付购房费用,后又装潢案涉房屋并入住。

2019年7月至2021年1月,赵某飞、周某霞夫妇两次要求朱某兵腾房无果,遂报警并诉至法院,要求朱某兵腾房、排除妨害。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飞、周某霞夫妇虽与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进行了备案登记,但没有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因此只享有房屋债权而没有所有权,故对赵某飞、周某霞夫妇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请求权行使的主体是物权受到妨害的物权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本案中,赵某飞、周某霞夫妇未就案涉房屋办理过户登记,对案涉房屋不享有物权,因此无权要求朱某兵腾空房屋、排除妨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