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5月27日14时许,张某将驾驶车辆与行人许某鸽发生相撞,导致许某鸽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死者许某鸽去世时,年满71周岁,2009年9月25日被认定为智力一级残疾人。
许某鸽生前未婚配并生养子女,其父亲在其三岁时去世,其母亲随即改嫁,未履行抚养义务。许某鸽在其父亲去世后先跟随许某翠父亲生活,后跟随许某翠、王某连夫妇生活,直至交通事故发生。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翠、王某连夫妇虽然对许某鸽没有法律规定的抚养扶助义务,但仍照顾许某鸽近三十年。因此,应当享有对许某鸽因交通事故死亡要求赔偿的权利。判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赔偿许某翠、王某连各项损失共计505890.13元。
【典型意义】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许某翠、王某连夫妇主体是否适格。本案中,许某鸽因幼年丧父失母,加之智力残疾,一直是由许某翠、王某连夫妇抚(扶)养,长期生活在一起,实际上已经成为了家庭成员。
根据法律关于近亲属的相关规定和《继承法》中尽到赡养义务的非血亲继承权的立法精神,将尽到抚(扶)养、赡养义务的旁系血亲纳入民事上“近亲属”范围,成为赔偿权利人。权利人据此提起诉讼,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