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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滴说法丨未经许可擅自出售被法院查封财产构成拒执罪
时间:2022-03-27  来源: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浏览次数:  字号:[ ]

【基本案情】

因田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确认的给付义务,涟水法院于2020年3月25日根据权利人孙某某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于同年5月24日裁定查封田某某家中的43台电动缝纫机,同年6月8日,田某某与孙某某达成协议分期还款,后田某某未按照协议书约定履行债务,并于同年10月在未经法院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将查封的电动缝纫机全部出售,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2021年12月,涟水法院受理田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

【裁判结果】

涟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田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其积极履行部分执行义务并达成和解担保协议,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作出判决:被告人田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为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不仅应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判文书,更应保障生效裁判文书的有效执行。然而实践中赢了官司却难以执行到位的情况非常普遍,因此,刑法领域将拒执入罪,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以维护裁判文书的权威。

本案被告人田某某私自出售被法院查封的电动缝纫机,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对其私自出售查封财产的逃避执行行为予以刑事打击,不仅维护了司法权威,也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利,起到了对被执行人强有力的震慑作用,在社会生活中形成打击拒执犯罪的高压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