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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风化雨·法润民心”普法活动丨非法盗割电线导致伤残,法院判决:涉案电力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2022-04-25  来源: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浏览次数:  字号:[ ]

原告黄某某以健康权纠纷,一纸诉状将涉案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盱眙县供电分公司起诉至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因触电造成各项损失384356.85元并负担相关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某某因非法盗割电线导致伤残,依法涉案电力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黄某某诉讼请求。黄某某不服,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淮安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黄某某要求盱眙供电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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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30日上午12时左右,以拾荒为生的上诉人黄某某,在捡破烂过程中,途经盱眙县官滩镇戚洼村李邓组田边区域10KV高压线路下时,看到路旁边正常运行的高压电线时,自认为该输电线路已废弃,遂用携带的脚蹬等工具,自行攀爬到路边的高压电线杆上,盗割该电线杆上的警示标志、电线等电力材料设施,在盗割过程中因遭高压电电击受伤摔落在地面上。

此时躺在地上浑身是血的黄某某,碰巧被骑电动车路过此地的庄邻韩某某发现,他停下车来询问黄某某是怎么回事。黄某某告诉他不知道怎么被电电到了。他连忙打电话联系到黄某某家属,等黄某某家人到达事故现场后,他离开事发地点。随后,黄某某家人立即拨打120电话将黄某某送往盱眙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院经诊断黄某某因“电击致全身多处烧伤,后经鉴定为五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规定,作为触电受伤纠纷的该案应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即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经营者不承担责任。本案案发时为白天,案涉电力设备电线杆接电处距离地面2.5米以上,且该电力设备上有警示标志,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黄某某,应当明知电力设备的危险性,不能擅自进行攀爬、触碰、盗割。但其为实现拾荒目的对电力设施实施盗割而导致自身受到损害,其主观上存在故意性,故该损害后果应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涉案电力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二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本案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归责原则还是无过错归责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黄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明知电力设备的危险性,不能擅自进行攀爬、触碰、盗割,其为实现拾荒目的对电力设施实施盗割而遭受电击受伤,导致自身受到损害,其主观上存在故意性,因而本案应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损害后果应由受害人黄某某自己承担,不应由电力公司承担。

二是涉案电力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案涉的线路在事故发生时运行正常,无漏电可能;黄某某是在盗割电力设施或电线中因触电和摔下受的伤,因此,他应对伤残的损害后果自行承担责任,涉案电力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任何人不因不法行为获利。本案的判决,充分考虑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被侵权人主观心理状态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发生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了合情、合理、合法的裁判,弘扬了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了法律不保护任何不法行为的态度,有助于引导社会形成正确价值导向,对倡导公民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秩序有着重要意义。

供稿:赵德刚 缪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