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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无期丨淮安中院当庭宣判一贩卖、运输毒品案
时间:2022-06-22  来源: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浏览次数:  字号:[ ]

为进一步加大毒品犯罪打击力度,增强广大人民群众防毒、拒毒、禁毒的自觉意识,在“6.26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6月21日下午,淮安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贩卖、运输毒品案,并当庭宣判,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梵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人民币67000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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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8月,被告人黄某梵以牟利为目的,以每克70元的价格向胡某銮(已判刑)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2017年8月18日,黄某梵收到胡某銮转账的人民币67000元。后被告人黄某梵将998.22克冰毒装入纸箱,通过长途汽车由广东省运输至江苏省涟水县,由胡某銮联系接收。2017年8月25日,公安机关在胡某銮住处查获上述纸箱,并在纸箱内发现一大袋白色晶体。经鉴定,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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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梵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998.22克,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梵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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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黄某梵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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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毒品犯罪严重危害社会,危害群众。一旦沾染毒品,不但会影响吸毒人员的日常生活,更会侵蚀身体健康,甚至危害生命安全。刑法规定贩卖、运输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触犯法律,最终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希望每个人自觉远离毒品,不吸食、不买卖,珍重生命。

供稿:刑一庭、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