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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风化雨·法润民心丨“被追尾”方主观认为无责,离开现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时间:2022-10-18  来源: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浏览次数:  字号:[ ]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6日,周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与刘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周某倒地受伤。刘某认为事故发生系周某追尾其电动自行车所致,其没有责任故驾车离开现场。

2020年3月23日,淮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以下简称交警二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定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7月10日,交警二大队向刘某履行处罚告知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后,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为由对其罚款1500元。刘某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争议焦点

发生交通事故后,刘某主观认为其无责离开现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第一种观点认为:涉案事故发生系周某追尾刘某的电动自行车所致,刘某对事故发生无过错,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不应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刘某明知发生交通事故,却未向对方了解情况,也未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而径直离开现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交警二大队在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给予刘某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法官说法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交通肇事逃逸认定以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为前提。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据此,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包括:1、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离开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3、行为人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

故,认定交通事故逃逸的前提条件之一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明知与否是对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判定,“明知”包括“知道”,也包括“应当知道”。

不仅要根据事故发生后行为人的陈述,还应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路况、有无碰撞并结合生活常识、经验等方面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从而确定其是否构成逃逸。

本案中,根据交警二大队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可知事故发生时刘某与周某均驾驶电动自行车,视线并无遮挡,刘某感知到其电动自行车与周某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且掉头后看见周某因碰撞而倒地的事实,故刘某主观上是明知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的,符合交通事故逃逸认定的前提条件。

二、当事人主观认为无责不影响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综上,无论是机动车驾驶员还是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均应知悉并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无论是否应承担事故责任,应积极履行保护现场、抢救伤者、报警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理等法定义务,而履行上述法定义务不以当事人在事故中存在过错为前提。

本案中,刘某认为其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离开现场,刘某个人主观认知不等同于有权处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行政机关的判定,刘某未能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法定义务,径直离开事故现场,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应承担全部责任。交警二大队在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给予刘某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案例来源:淮安中院行政审判庭

作者:王伟 徐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