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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风化雨·法润民心丨强迫他人签订委托房屋过户代理协议,构成何罪?
时间:2022-11-16  来源: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浏览次数:  字号:[ ]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得知被害人王某名下有一处房产,在明知王某借钱用于玩游戏机、赌博的情况下,仍多次向王某高利放贷。2019年,在王某向其借款3万元左右的情况下,要求王某短期支付7万元欠款,王某无力偿还,李某便伙同他人将王某拘禁、脱光衣服、贴身跟随,迫使王某签订委托房屋过户协议,并哄骗王某只要能将所欠债务还清,便可赎回房屋。王某签订协议后被放回家。后李某将该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并出售给他人。

法官评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本案定性需综合考虑李某犯罪目的、手段以及王某基于何种原因处分房产三个方面的因素后再行准确判断。

首先,强迫交易犯罪必须发生在商品或者服务交易中,所侵犯的客体是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及公平交易的市场秩序。本案中,李某与王某显然不是平等的交易主体,李某自向王某提供借款之时已对王某的房屋产生非法占有的意图,其拘禁王某后的一系列行为也并非为迫使王某同意交易房屋,而是基于非法债权债务关系进行的侵犯王某财物的行为,故李某主观上对该房屋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基于犯罪目的的判断不宜认定李某构成强迫交易罪。

其次,诈骗犯罪系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通过欺骗手段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的行为。李某在实施非法拘禁期间,伙同他人对王某脱光衣服、贴身跟随、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对王某形成了威胁,若王某不同意签订委托房屋过户代理协议,李某将会继续实施上述行为,故虽然李某曾哄骗王某只要能将所欠债务还清,便可赎回房屋,有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但这种欺骗行为是夹杂在暴力威胁之中,具有“软硬兼施”的色彩,而暴力、胁迫才是李某的主要犯罪手段。基于犯罪手段的判断不宜认定李某构成诈骗罪。

第三,李某对王某实施了一段时间限制人身自由后,已足以使王某产生恐惧心理,而如果不交付房产,李某则会继续限制其人身自由,在李某软硬兼施之下,王某被迫同意签订委托房屋过户代理协议,故王某处置财产的原因应认定为基于恐惧心理。综上,李某以非法占有的目的通过对王某较长时间限制人身自由以及可能继续实施非法行为相威胁,迫使王某基于恐惧心理处分房屋并最终获得该房产,其行为应构成敲诈勒索罪。

来源:淮安中院刑事第一审判庭

作者:冯旭童田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