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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风化雨·法润民心丨正当防卫须要求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的危险
时间:2022-11-29  来源: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浏览次数:  字号:[ ]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28日晚,被告人邱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在淮安市清江浦区革命村邱某租住的民房中,因使用王某某医保卡的问题发生口角并开始相互推搡。后邱某转身从自己被子下拿出尖刀欲捅刺王某某,王某某见状向外跑至客厅,被追赶过来的邱某刺中背部左肩,致其左肩背部皮肤裂口流血。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邱某明知他人报案而留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鉴定,被告人邱某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于受伤当日被送至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期间支付急救及医疗费用合计4754.78元。

裁判结果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审理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邱某犯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罪一案,于2022年7月26日作出(2022)苏0812刑初1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邱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邱某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王某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合计9000元。驳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扣押在案的犯罪刀具一把,予以没收。

宣判后,被告人邱某不服,提出上诉。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9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邱某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上诉人邱某提出其系在家中被王某某打骂后才自卫的,原审法院对其量刑太重。其辩护人提出在双方互相推搡的状态下,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邱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结合本案情况,我们应该把握以下几点:1.应当准确把握防卫的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于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景,按照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

2.应当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3.防止将滥用防卫权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本院经审理认为,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要求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的危险,本案中上诉人邱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因争吵相互推搡,对方并未有明显过激行为,而邱某主动从枕头下拿出一把尖刀追赶捅刺王某某,其伤害故意明显,故该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在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根据邱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所判刑罚并无不当。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而对于滥用防卫权的行为,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并非对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防卫,只是对那些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持续性的不法侵害,在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者避免法益侵害结果的情况下,才宜进行正当防卫。

本案的典型意义,就在于通过具体案例,澄清民众的一些认识误区,正当防卫应以必要性为前提。

来源:淮安中院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