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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润江苏 法护长江”丨非法捕捞芡实,破坏生态系统构罪
时间:2023-02-09  来源: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浏览次数:  字号:[ ]

开栏语为进一步扩大《长江保护法》及土地、生态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的知晓率,配合全省集中开展的“法润江苏 法护长江”集中普法宣传活动,自即日起至3月15日,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我们将不定期推出相关典型案例,通过案例宣传,不断提升人民群众保护生态环境意识、进一步树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可持续发展理念。

被告人李某美、邱某祥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

洪泽湖禁捕期为每年的2月1日0时起至6月30日24时止,螺蛳全年禁捕。2015年至2017年期间,万某某承包葛某某在洪泽湖的养殖水域,与李某美共同经营,并在水域中种植了芡实。后万某某退出,由李某美与葛某某于2017年1月1日签订水面租赁协议,约定由李某美承包葛某某的养殖水域3000亩,李某美在租赁期内,如遇到国家政策性调整收回水面,应积极配合并服从。协议签订后,李某美在案涉水域养殖螃蟹。2017年8月15日,盱眙县人民政府下文通知拆除湖区围网养殖,包括葛某某家的养殖水域。被告人李某美、葛某某与政府约定好,先退出部分水域,由李某美出具承诺书,承诺一定期限内将其承包水域内的芡实、螃蟹苗收获完毕后退出水域,补偿款均由葛某某领取,与李某美无关。至2018年底,案涉水域已经全部上交给政府,政府补偿款也发放到位。2021年1月下旬,被告人李某美在明知螺蛳全年禁捕、禁止使用机吸螺蚬方式捕捞水产品的情况下,仍电话联系被告人邱某祥,让被告人邱某祥帮其联系工人到盱眙县洪泽湖武小圩水域捕捞芡实,并为工人提供食宿。被告人邱某祥先后介绍、带领郭某某、范某某(另案处理)夫妻以及王某甲、王某乙(另案处理)父子至被告人李某美指定水域,使用由被告人李某美提供的两艘机吸螺蚬船进行捕捞。被查获后经现场称重,被告人李某美等人共捕捞芡实约3200千克、螺蛳约50千克。经江苏省洪泽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认定,机吸螺蚬(学名:拖曳齿耙耙刺)在洪泽湖是明令禁止的渔具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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芡实(图片来源于网络)

裁判结果

盱眙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6日作出(2021)苏0830刑初291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李某美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二、被告人邱某祥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一审宣判后,上诉期内,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抗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子钓而不纲,弋不射宿。”中国传统的生态伦理思想倡导人与自然万物和谐共存、人对自然取之有度。人类生活在这个世界上,利用和开发大自然不可避免,但应计其利而虑其害,维护生态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芡实是重要的水生经济植物,能净化水体,并为鱼类提供饵料和良好的栖息环境。散落在湖底的“鸡头米”即为苗种,大量捕捞会影响芡实的存续生长,危害水域生态环境。而且,使用掠夺性工具进行无选择捕捞,还造成其他水生生物资源毁灭性损害。本案系全国首个捕捞水生植物入刑案件,将水生植物和水生动物一同纳入刑事司法保护范围,以裁判的形式明确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保护范围,也是维护湖泊生态环境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益实践,更是江苏“9+1”环境资源审判机制改革的又一重要成果,有利于实现以严格制度、严密法治维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该案获评全国法院系统2022年度刑事优秀奖案例,并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江苏研究基地作为第五批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发布。

案例来源:盱眙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