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新闻中心 以案释法
淮安两案例入选江苏法院老年人民事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时间:2023-10-24  来源: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浏览次数:  字号:[ ]

2023年10月23日,省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2021年至2023年全省法院老年人民事权益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并发布江苏法院老年人民事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21-2023),其中淮安法院两起案例入选。


微信图片_20231024095735.jpg

图为发布会现场


江苏法院老年人民事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21-2023)


入选案例:

烈士遗孀老有所居 司法维权彰显温情

【基本案情】

83岁的董某系革命烈士遗孀,体弱多病,常年由孙女卢某照顾。2012年8月,董某原有住房面临拆迁,政府为照顾烈属,特批安置给董某一套房屋,并按董某意愿,在拆迁协议上将卢某的名字加在董某名字后面,注明董某百年之后,房屋产权归卢某所有。2016年11月,董某与卢某领取了安置房,但因董某身体问题一直未办理产权登记。后卢某未经董某同意,擅自将房屋转卖给李某。2021年11月,李某将卢某、董某诉至法院,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法院以卢某系无权处分为由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李某仍占有房屋。董某在办理产权登记后,多次要求李某搬出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搬出房屋。

【裁判结果】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认为,本着优待烈属的原则,政府安置给烈士遗孀董某一套房屋,并充分尊重老人意愿,明确其百年后房屋归孙女所有。现在老人健在,房屋却被孙女擅自转卖,此举既不合法,又与政府优待烈属的初衷相违背。经过法院多次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同意限期搬出房屋。该案调解后,法官进行了判后回访,积极督促履行,李某按约搬出房屋。

【典型意义】

关心关爱老年人,让老年人感受到法律的温度是司法义不容辞的责任。《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英雄烈士抚恤优待制度。英雄烈士遗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教育、就业、养老、住房、医疗等方面的优待。抚恤优待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逐步提高。”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烈士褒扬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强烈属人文关怀和精神抚慰,突出解决烈属家庭后续生活保障、救助帮扶援助等实际问题,优化烈属住房、养老等服务专项优待内容。做好烈属优待工作,让广大烈属享受到应有的优待和国家改革发展成果,是关心关爱烈属的具体举措,也是对革命烈士的告慰。本案通过能动司法推动落实烈属优待政策,切实解决烈属生活困难,依法保障烈属居住权益,实现“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是弘扬英烈精神、褒恤烈属的生动司法体现。本案入选了全国涉英烈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入选案例:

保障老有所为  助推“银龄工程”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孙某与甲公司签订《退休返聘协议》,约定甲公司返聘孙某从事修边工作,因孙某系退休人员,甲公司无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故甲公司承诺为其购买一份意外伤害险,孙某如有意外,可由保险公司按规定赔付。协议签订后,孙某入职甲公司。事后,甲公司向A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保险,被保险人为甲公司,未为孙某购买意外伤害险。2021年9月,孙某因交通事故身亡。孙某亲属向侵权人索赔并获得生效判决确认。之后,孙某亲属认为甲公司未按约购买意外伤害险构成违约,遂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A保险公司赔偿66万余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甲公司在A保险公司投保的是雇主责任险,被保险人为甲公司,A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前提是甲公司应当承担雇主责任,现甲公司对于孙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无责任,孙某亲属主张A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依据。孙某与甲公司在《退休返聘协议》中虽约定甲公司为孙某购买一份意外伤害险,但未约定保险险额,也未约定不购买保险的违约责任,且孙某亲属已经向侵权人索赔获得生效判决确认,其再行向甲公司主张索赔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孙某亲属的诉讼请求。孙某亲属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退休返聘协议》约定甲公司应为孙某购买一份意外伤害险,既有用人单位规避风险的意义,也有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价值,甲公司对于孙某的承诺应为有效承诺,但甲公司未依约投保受益人为孙某的人身险,而实际投保的雇主责任险为受益人为甲公司的财产险,构成违约。综合双方对于投保险额约定不明、意外伤害险赔偿档次及本案实际情况,遂改判:甲公司赔偿孙某亲属15万元。

【典型意义】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明确要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鼓励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把老有所为同老有所养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低龄老年人作用。在积极老龄化的感召下,越来越多的“银发族”选择重新返岗工作,以再就业的方式让退休生活更加充实,真正做到“老有所为”。在鼓励老年人发挥“余热”的同时,也要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劳动权益,让老年人在再就业的过程中能够无后顾之忧。针对人口老龄化衍生的法律问题,司法裁判应当围绕法律的基本原则明法析理,为纠纷的妥善化解赋予充足的规则激励。不同于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老年人从事返聘工作通常无法获得劳动保险的保障,存在较大的人身安全隐患。投保商业保险,为老年人从业活动提供安全保障,成为增强老年人抗风险能力的重要方法。二审判决根据老年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退休返聘协议》的约定酌情判决用人单位对老年人作出赔偿,有利于助推老年人社会参与,为老年人依法保护自身权益提供有益的参考。

来源:江苏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