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新闻中心 以案释法
全市法院司法护航重特大项目建设典型案例
时间:2024-01-02  来源: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浏览次数:  字号:[ ]

导语丨重特大项目是保持经济稳定发展的压舱石和助推器,是深入推进全市“153”发展战略的有力抓手。为把市委市政府提出的“项目为王、环境是金”工作导向落到实处,全市法院坚持能动司法,建立健全挂钩服务、风险预警防控等机制,为全市重特大项目招引、落地、建设、运转等提供全周期司法服务和保障。

现通过五个典型案例的形式,将2023年全市法院如何司法护航全市重特大项目建设的经验做法做个简要总结。

案例一快速处置闲置土地 实现百亿级新材料项目“拿地即开工”

【简要案情】

淮安某产业园公司成立于2017年10月31日。2018年以来,该公司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等多方面原因致诉讼案件多发。2021年10月15日,经申请人淮安某设计公司同意,洪泽区法院对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经了解,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韦某,同时系杭州某集团的实际控制人,2019年4月,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杭州警方刑事拘留,公司名下的近300亩土地亦被杭州警方以涉嫌赃款投资而被查封。

一边是新引进项目急需用地却无地可用,另一边却是“僵尸企业”停在闲置土地上“晒太阳”。如何解除查封、快速释放土地资源,助力重点项目快速落地、开工、生产,是本案的症结所在。

为了破解这一困局,法院主动担当作为,拟通过受理破产方式释放土地资源。因杭州某集团及关联公司涉嫌集资诈骗450余亿元,造成损失164亿元,犯罪嫌疑人涉及27人,被害人涉及几千人之多,属于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考虑到被害人权益保障,杭州警方也不愿轻易解除土地查封。

主要做法

法院在处理本案中,灵活采取如下措:一是能动司法,先行破产“解”招商困局。韦某集资犯罪案件由于受害人众多,集资金额巨大,情况复杂,刑事判决短期内难以作出,如果要求该公司破产资产处置必须以刑事判决结果为依据,将导致土地资源长期封存,而无法保障重大项目落地的土地指标。为此,法院打破“先刑后民”传统办案模式,研究通过先行受理破产方式释放土地资源。

二是创新司法,灵活解封“促”刑民联动。项目落地后,为尽快解决土地查封和资产变现保障问题,围绕“拿地即开工”这一攻坚目标,法院经和当地政府会商,先后十余次到杭州进行磋商,最终就双方关注的难题形成一致意见,由政府先行筹措3300万资金汇入杭州警方账户作为解除土地查封的保证,并约定根据刑事判决结果决定该款项的归属。

三是高效司法,快速拍卖“助”项目落地。面临艰巨的快速腾地攻坚任务,法院指派资深法官组成合议庭,并组建了专案微信群,建立起“院领导+庭长+员额法官+管理人”的联动办案模式,指定管理人实现快速接管,将公告程序简化,实现了裁定受理当日即见报公告。经债权人同意后,案涉土地实现了从受理破产到资产拍卖仅用五十二天的历史记录,顺利实现了全市关注的百亿级新材料项目落地和“拿地即开工”的目标。

典型意义

法院积极策应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持续深化破产审判改革,创新破产财产处置方式,突破土地瓶颈制约,为重大项目落地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该案是法院积极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施破产审判助招商的“破局”战略的体现,也是府院联动同步推进“清理闲置土地、盘活僵尸企业、引进知名企业”又一创新尝试。


案例二分割处置土地使用权 促50亿南高齿项目落地生根

【简要案情】

江苏某机械公司原本在金湖县经济开发区南购置一块土地,该地块因金湖县引进的总投资达50亿元的重特大项目南高齿所需,如何让江苏某机械公司自愿换地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此时,金湖法院审理的金宁资产公司诉澳威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依法对澳威公司的土地房产等财产进行司法处置。金湖法院发现无论地块形状、土地使用权类型、土地面积等均与江苏某机械公司在县经济开发区南部购置地块极为相似,从地块优势来看,说服江苏某机械公司腾地建厂有一定把握。但同时也发现,澳威公司地块具有特殊性,大体分为三块,A地块呈L形(约16.8亩),B地块呈长方形(约25.2亩),C地块呈小长方形(约15.9亩),因澳威公司欠付工程款,C地块被承建方占用并出租,如何处置澳威公司土地使用权成为难题。

【主要做法】

为妥善处置企业资产,尽快将资源重新利用,金湖法院向县委县政府汇报了案情,在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金湖法院与县土地资源管理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就分割处置的可行性多次进行沟通协商,商谈解决方案,后确定对A、B、C三地块进行分割拍卖并分别赋权。2022年7月,A地块被湖润公司以157万元的价格拍得,B地块被江苏某机械公司以220万元的价格拍得,江苏某机械公司现已进场建设,南高齿项目也得以顺利落地。

【典型意义】

“分割处置土地使用权”方案的提出,是司法实践的创新。受于地形的限制,澳威公司的土地难以发挥最佳的效用,同时,因为该公司部分厂房土地被他人占有,难以在短时间内解决,导致企业资产无法整体处置。然而久拖不决,显然又造成的企业资产闲置,不能满足资源市场的迫切需要,不能使有限的资源创造出新的经济价值,该案的处理还涉及到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用地问题的顺利解决,在时间上具有紧迫性。在这种情况下,金湖法院积极构建府院联动大格局,提出“分割处置土地使用权”方案,既保障了土地等优质资源快速再利用,推进落后企业退出市场,新兴企业形成生产力,又为50亿元的南高齿重点招商项目的引进落地扫清了障碍。


案例三快速执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护航京沪高速扩建工程

【简要案情】

因京沪高速公路淮安至江都段扩建工程需要,2022年10月,江苏某公路公司与淮安市某交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诉至淮阴区法院审理。淮阴区法院判决淮安市某交通公司将案涉京沪高速公路王兴互通D匝道内118亩土地全部退还江苏某公路公司,自行将其中涉及高速扩建使用的40余亩土地上苗木等附着物移植或搬离。文书生效后,淮安市某交通公司未主动履行。

【主要做法】

江苏某公路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后,淮阴区法院高度重视,为保障国家重点工程项目顺利实施,该案由分管院领导、副院长刘斌直接承办。执行通知向被执行人送达后,刘斌五次到现场勘验,督促被执行公司履行义务。为保障京沪高速扩容项目顺利进行,淮阴区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执行干警迅速将场内人员予以疏散,挖掘机、铲车等大型车辆对40余亩土地上的苗木等附着物进行清除搬离,该案从执行立案到顺利执结仅历时10余天。

【典型意义】

京沪高速公路淮安至江都段扩建工程,系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属于重大民生工程,对进一步加快淮安苏北重要中心城市建设,拉动淮安东部城区发展,加强苏北对外交流具有重大意义。本案是否能够及时执行到位,关系到国家重点工程的推进速度,也是该工程段的一段“梗阻”。如果不能及时清理苗木等附着物,必将延误工期,造成大范围的高速网无法联通,还将带来大量的国有资金的支出。淮阴区法院积极迅速开展执行行动,在最短时间内依法腾空涉案土地并交付,为保障京沪高速扩容重大项目工程建设扫除障碍。该案的高效顺利执行,为国家重点项目建设的顺利推进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四示范判决消除征收阻碍 助推大运河百里画廊项目“加速跑”

【简要案情】

某制衣公司与某中心签订一份《储备土地房屋租赁协议》,约定运河东路土地、房屋以及淮三路土地、房屋出租给某制衣公司。因大运河百里画廊建设需要,某制衣公司需要搬迁。当某中心配合政府征收时,发现房屋由杨某实际占用,且杨某拒绝交付上述房屋,故某中心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某制衣公司签订的《储备土地房屋租赁协议》解除,某制衣公司和杨某立即腾空、搬离并返还房屋。

【主要做法】

考虑到该案涉重大项目建设,案件事实复杂,裁判结果对同一地块类似情况的处理具有示范性效应,清江浦区法院将该案交由全省审判业务专家、审判委员会委员审理。因事实复杂,各方证据较多,承办法官先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梳理案件争议焦点,再围绕争议焦点要求各方补充证据材料。该案不仅时间跨度大,还涉及企业改制等问题。为查清事实,承办法官多次前往实地进行走访调查,前往档案管理部门查阅相关材料等。此外,案涉地块上还存在多名与该案杨某同样情况的住户,其认为已取得案涉地块上房屋的所有权,拒绝向某中心返还房屋,阻碍征收进程,影响大运河百里画廊项目后续推进。该案经过审理,最终判决某制衣公司、杨某腾空、搬离并返还案涉房屋。通过该示范判决,引导其他住户形成合理预期,达到以点带面、集中化解涉众纠纷的效果,有效保障了大运河百里画廊项目的推进。

【典型意义】

大运河百里画廊作为淮安市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标志性工程,是淮安市贯彻落实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相关精神、打造大运河文化带标志性城市的重点建设项目。本案审理关乎到大运河百里画廊能否有序推进。承办法官从案件表象中“抽丝剥茧”找准矛盾根源,从诸多材料中梳理事件发生的“来龙去脉”,依法、高效审理案涉纠纷,作出示范性判决,达到以个案集中化解涉众纠纷的效果,消除了大运河百里画廊征收阻碍,为大运河百里画廊顺利推进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实现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并重的目标。



案例五司法引导乳制品行业合理竞争 保障33亿某乳品项目落地发展

【简要案情】

某乳品公司成立于2022年7月12日,7月14日通过“江苏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了项目备案,并取得了投资备案证。某牛奶公司得知后,提出项目选址距离其仅20公里左右,严重违反了国家工信部和发改委联合发布的公告(工联产业〔2009〕第48号)《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修订)》第十八条相关规定。因该项目选址不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规定,属于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不利于乳制品加工能力的提高,容易导致恶性竞争和资源浪费,造成额外的环境污染。请求某区行政审批局及时撤销该投资备案,该局未予书面答复。后某牛奶公司请求法院判决责令某区行政审批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撤销对某乳品公司的投资备案。

【主要做法】

清江浦区法院审理中发现:一方面,《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中关于新建乳制品项目应距离60公里以上的规定尚未修订。另一方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对新建的乳制品加工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在上述法律规范适用冲突的背景下,相关布局半径等准入条件如何予以适用?清江浦法院受理本案后高度重视,迅速与有关单位研究会办,及时开展行政纾解调查。本案判决严格执行全国统一大市场、奶业振兴战略提出的改革要求,正确把握《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关于距离60公里的立法目的及精神,准确理解和适用《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避免机械司法,通过对法律规范的目的解释、体系解释,同时结合宏观政策和实践情况,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并依法作出判决,对原告某牛奶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为某乳品公司33亿元重特大项目提供司法保障。

【典型意义】

乳制品工业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增长最快的重要产业之一,也是推动第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的重要战略产业。本案某乳品公司项目是集产学研、农文旅、种养加于一体的三产融合示范项目,总投资33亿元,项目投产后将直接带动2000人就业,预计年销售额45亿元,预计纳税7000万元。某牛奶公司针对审批局对某乳品公司项目投资备案行为提起诉讼,直指某乳品公司项目本身合法性,可谓“釜底抽薪”式诉讼。投资备案行为的合法性与某乳品公司项目的合法性息息相关,直接关系到某乳品公司项目能否在淮安依法落地投产。清江浦区法院将能动司法理念贯穿于本案审理全过程,综合考虑了备案制、核准制之间的区别,同时考虑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奶业振兴战略的改革要求及同类型投资项目在全国的建设实际情况,得出案涉项目虽不符合产业政策距离间隔要求,但不影响该项目投资建设的合法性,通过判决方式确认某乳品公司投资备案行为的合法性,为某乳品公司项目投资建设提供法律支撑,保障了某乳品公司项目的顺利落地推进。

来源:民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