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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租地,这些情况一定要注意!
时间:2024-01-08  来源: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浏览次数:  字号:[ ]


乡村公共空间治理是新时代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举措,是顺应人民群众过上更美好生活的民生工程。2022年以来,我市启动了乡村振兴“三级先导”工程建设,全面推进乡村公共空间治理,对生产、生活、生态“三生”空间进行全要素治理。

日前,淮阴区法院召开了司法护航乡村公共空间治理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了6起司法护航乡村公共空间治理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促进文明善治,保护美丽乡村。

超长期土地承包合同引发纠纷

法院: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

案情:2001年2月,原告某村委会与被告胡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将该村45亩土地承包给被告,承包期18年,自2001年2月起至2019年2月止,总承包金39000元,每亩土地年租金约48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案涉土地交付给被告用于种植稻麦。2007年5月,双方就上述土地继续签订《续包合同》,约定承包期36年,合同期限自2019年2月起至2055年5月止,总承包金50000元,每亩土地年租金不足31元。被告按期缴纳上述承包金后耕种至2022年。原告于2022年2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并判令被告返还土地。

法院经现场勘查了解到,涉案土地用途为基本农田,被告在该土地上种植稻麦,并建有6间共计100余平方米的瓦房和其他附属设施。被告实际共计缴纳土地租金89000元,实际租赁时间超过21年,每亩土地年租金约9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虽于2007年提前签订了《续包合同》,但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无变化,应将《续包合同》视为延长《土地承包合同》租赁期限的补充协议,故案涉承包合同约定的实际承包期应为2001年2月至2055年5月止,承包期长达54年之久。而案涉土地系以“其他方式的承包”,“其他方式的承包”实际上属于土地租赁关系,租赁期限受最长20年的限制,故应确定双方合同期限为自2001年2月至2021年2月止,超出该期限的部分应属无效,被告应向原告返还案涉土地。后来,该院判决,确认案涉承包合同超出20年以后的部分无效,被告向原告返还土地。

典型意义:承包合同有期限限制。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超长期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约定的期限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

违法转租耕地并破坏原状

法院:恢复土地原始状态

案情:淮阴区某村委会将承包地发包给林某承包耕种。林某在耕种若干年后,于2020年左右私自将土地租赁给夏某。后来,夏某用租赁的土地存放车辆、沙石等物资,因来往车辆较多,承包地土质逐渐硬化,不再适宜耕种。多次协商未果后,该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林某与夏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将土地恢复原状。

经法院调查,以上情况属实。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告知了土地违法转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及破坏耕地的后果。最终,林某与夏某认识到了错误,当庭表示自愿解除租赁合同,并将土地恢复原状。原、被告双方后来就土地复垦达成了协议。

典型意义: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此案中,林某属违法转租,夏某破坏了土地原状,应恢复土地原始状态。

擅自将农业用地硬化

法院:恢复到可耕种状态

案情:安某在淮阴区某村建有一处厂房,厂房门前为岳某的自留地。为了方便生产,安某提出使用岳某的自留地并支付费用。2021年3月,为了更好地利用该自留地,由岳某出资,安某帮助联系施工人员,在自留地上铺上了水泥地坪。

因安某、岳某违反法律规定改变土地用途,所在村村委会提起诉讼,要求岳某将土地上的水泥地坪拆除,并将土地恢复到可耕种状态。

法院审理认为,岳某的自留地为农业用地,其擅自将农业用地硬化,出租给企业使用,改变土地用途,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法院判决岳某拆除自留地上的水泥地坪,恢复到可耕种状态,并承担相关费用。

典型意义:自留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使用土地的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本案判决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能够让广大群众认识到此类行为的不当性、违法性,从而主动保护农用地,在全社会营造保护国家土地资源的良好氛围。

借“稻蟹共养”之名行养蟹之实

法院:解除合同并复垦土地

案情:2020年,王某与某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承包了约100亩土地进行“稻蟹共养”。合同签订后,王某在承包地上种了小麦,等到水稻种植时节,却只在田边种了少量水稻,其余大部分面积都用来养殖螃蟹。村委会发现该行为后,要求王某将土地恢复原样。多次协商未果后,该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复垦土地,并要求王某依约承担违约金。

法院受理该案后,多次赴现场勘验并组织双方协商。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就合同解除、违约责任、土地返还等事项达成了调解协议,不仅保护了耕地,而且最大程度上减少了当事人的损失。

典型意义:本案被告借“稻蟹共养”之名,行养蟹之实,改变了土地用途。该村村委会发现问题后及时制止,切实履行了守土尽责的职责。

侵占集体土地拒不搬离

法院:强制执行

案情:2016年8月,原告某农科园与案外人某研发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将案涉集体土地及土地附属设施出租给该研发中心使用。2022年6月,原告与案外人某研发中心经协商一致,解除了该《合作协议》。协议解除后,原告欲收回土地,兴建植物园,开办花展。但被告刘某却以劳动报酬未支付为由拒绝搬离。原来,研发中心将土地转租给案外人徐某使用,而刘某是徐某雇用的工人,因部分工资未能结清,刘某以此为由居住在附属设施内并拒绝搬离,造成后续兴农项目无法实施。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搬离,被告均拒绝搬离,原告遂向法院提起排除妨害诉讼。

淮阴区法院受理后,多次前往现场查看涉案土地情况,做刘某的思想工作,告知其索要劳务报酬应依法依规,动员刘某搬离涉案土地。在调解未果情况下,法院及时作出让刘某搬离案涉土地的判决,但刘某未能及时履行生效判决义务,法院依申请人申请,及时组织强制执行,最终顺利将上述土地退还申请人。

典型意义:根据民法典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本案中,刘某认为徐某欠其劳务报酬,应当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强占与徐某无关的集体土地属于侵权,法院依法坚决打击、制止此类行为。

家庭农场拖欠358户村民土地租金

法院:“多位一体”化解纠纷

案情:2022年8月,38户村民诉至淮阴法院,要求某家庭农场给付50000多元租金。该院立案庭受理后决定对该批案件进行诉前调解。

承办法官、调解员通过电话沟通、现场走访发现,该批案件背后牵涉到358户农户、1200亩土地、70多万元欠付租金。又了解到,该家庭农场于2015年与358户村民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至2017年下半年,因经营不善无力按时支付承包金,且有500亩土地撂荒长达半年。之后,该家庭农场又将全部土地转包给村委会。

承办法官、调解员了解案情后,先与村委会、农场主沟流交通、统一思想。达成一致意见后,承办法官、调解员上门调解,经过2次长达15个小时的调解,最终所有农户一致认可了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约定,由村委会负担2年每亩200元的土地租金差价,共计47万余元,村委会分三年履行,给付给农户。对于撂荒的500亩土地半年的租金,考虑到实际经营情况和农场主的经济实力,村民代表最终同意对半打折,由农场主将租金交付村委会,村委会代为发放给农户。

典型意义:通过少数案件调解,实现群体性案件集中办理,有效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是“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近年来,法院构建“多位一体”类案解纷模式,通过“诉前调+访民情+铁脚板”,着力把涉农纠纷化解在萌芽和基层。


通讯员 陈婷婷 徐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