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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4淮安市清江浦区法院稿件:七旬老人下公交车时踩空摔倒受伤,谁担责?
时间:2024-03-01  来源: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浏览次数:  字号:[ ]

基本案情

七旬老人左某乘坐公交车行驶至某公交站点时,站点附近慢车道半幅路面正在进行路基施工,路基与快车道半幅路面形成约30厘米的高低差。快车道半幅路面已完成沥青摊铺施工,供车辆通行。当公交车停稳在快车道半幅路面(距离两幅路面交接处约有30厘米)上打开后车门时,左某第一个下车,其右脚先迈出落在快车道半幅路面上,接着左脚迈出落在两幅路面落差交接处导致踩空失衡摔倒受伤。

后左某被送进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共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出院后,左某将公交公司和道路施工单位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合计4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公交公司辩称,公交车停稳后驾驶员在开车门下客时,已大声提醒“路面过深、下车注意安全”,尽到驾驶员应尽的义务,故被告公交公司对原告摔倒受伤没有过错责任。

被告路施工单位辩称,公交站点附近已设置安全锥,并设置“前方施工 注意安全”的警示标志,道路施工单位已尽到安全提醒义务,原告摔倒受伤系其自身走路不慎造成,责任应由其自负。

法院裁判

经审理,法院理清以下三个争议焦点。

被告公交公司有无过错?《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横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原告左某与被告公交公司成立公路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应保证旅客人身安全。涉案公交车违规在施工地段(距离站台路缘石有半幅路面宽处)停车上下乘客,是酿成左某踩空事故的重要原因,应当认定被告公交公司存在过错

被告道路施工单位有无过错?《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城市道路的养护、维护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在养护、维修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保障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本案中,被告施工单位未采取完全封闭施工,仅在人行横道处设置道路施工的警示标识,沿快车道与慢车道交接处(靠慢车道半幅路面一侧)间断摆放安全锥作为警示。上述设置不够完善,存在安全隐患和漏洞。且从施工现场交通通行情况来看,每天不断有公交车驶进驶出,施工现场范围内公交站点经常有乘客上下车,施工单位在明知此情况下,依然没有积极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和漏洞,亦是酿成本案踩空事故的原因之一,应当认定被告道路施工单位存在过错

原告左某有无责任?现场监控显示,涉案公交车停稳时驾驶员的确提醒乘客下车注意安全。左某第一个下车,仅是向两边张望,全然未留意脚下路面情况,对踩空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交公司承担50%责任,被告道路施工单位承担30%责任,剩余20%责任由原告左某自负。判决后,被告公交公司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保障老年群体“脚底下的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司法裁判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重视安全、关爱老人的新时代文明新风。

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提前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才能为老年群体出行筑牢安全屏障。公交车是老年乘客日常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城市道路公共运输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职,保障老年乘客安全出行。本案中,城市道路公共运输单位作为公交车运营管理单位,应考虑到公交站点正处于施工地段,乘客上下车易踩空跌倒,要依照规定设置临时停靠站点,并提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提醒驾驶员不能将公交车停靠在施工地段。公交车驾驶员在停靠车辆时,要对乘客上下车时的安全距离进行判断,预留合理位置防止踩空,并重点提醒老年乘客要留意脚底安全。

城市道路施工单位应严格按标准落实施工要求,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采取对公交站点附近开挖较深的路基进行放坡处理、在周围设置安全护栏和警示标志、设置封闭式围挡等方式,保障施工路段交通安全。

老年乘客乘坐公交车出行时,上下车时应格外注意自身安全,尤其是在遇到施工路段时,更要细致观察、缓步慢行,当好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程军、王淑臣、孔冬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