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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致人损害饲养人否认饲养,视频追溯判担责
时间:2024-04-11  来源: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浏览次数:  字号:[ ]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原告杨某某在某服装店门口拖地时,从后方冲出一条黑白相间的大型犬,该犬撞翻原告导致原告头部受伤。后原告在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侧额颞部、左侧颞部硬膜下/外出血、双侧颞叶脑挫裂伤、左侧颞顶骨骨折等,住院22天,花医疗费24911.27元。后原告向被告主张赔偿事宜未果,诉至法院。被告万某某、潘某某辩称案涉大型犬不是被告饲养。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了涉案犬撞人前后的运动轨迹视频监控材料共7份。结合该材料与原告提供的某服饰店内视频监控片段,能够查明原告被涉案犬撞倒前后的完整过程。该材料还载明,事故发生当日下午,被告潘某某在涟水县某镇街骑行电动三轮车,涉案犬未系绳,从被告潘某某出门到回家均随潘某某在街边及路面奔跑。两被告对监控材料真实性无异议。

【法院裁判】

涟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两被告虽抗辩涉案犬非其饲养或管理,但结合原告提供的某服饰店内视频及涉案犬与被告某某在涉案犬撞人前后的运动轨迹,足以证明该犬为两被告饲养,两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依法判决两被告万赔偿原告医疗费损失24911.27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生效。

【法官说法】

饲养动物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加强对所饲养动物的管理,不得妨碍他人的生产和生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饲养的动物在致人损害后,动物饲养人不能一推了之,甚至不认可动物系其饲养。本案中,案涉大型犬未栓狗绳,在公共场所肆意奔跑,将原告杨某某撞翻倒地,致头部受到重创,仅医疗费就花费24911.27元,后续可能还涉及伤残,给原告带来严重伤害;该案两被告虽否认案涉大型犬系其饲养,但承办法官积极能动履职,通过深入实地走访或者查看相关监控回溯等措施,确定两被告确系案涉大型犬的饲养者,及时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该案的审结也警醒广大的饲养宠物的爱好者,一定要加强对饲养动物的管理,避免伤人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