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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助人致人损害,谁来担责?
时间:2024-07-03  来源: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浏览次数:  字号:[ ]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某商贸公司员工孙某某驾驶大江牌三轮车前往某市场超市送货,车辆行驶至市场南门门口时,因停电道闸门无法升起及路线不熟等原因,孙某某请该市场保安李某某驾驶车辆绕行进入市场。行驶过程中,车辆不慎撞到行人王某某,致王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李某某与王某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李某某一次性赔偿王某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合计30000元。李某某依约向王某某支付30000元后孙某某就职的商贸公司追偿,某商贸公司拒绝赔付。李某某遂诉至涟水县法院,要求某商贸公司承担一定补偿责任。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中,孙某某系被告某商贸公司员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结合已查明的事实,法院判决被告某商贸公司补偿原告李某某10000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应当予以倡导并发扬。该案中,某商贸公司作为帮工的受益人,应当对李某某帮工过程中致王某某损害后果,承担一定赔偿责任,李某某赔偿完毕,向李某某进行一定补偿。

法律倡导社会成员之间形成互帮互助的良好社会风气,但并不推崇蛮干和不计后果的帮工,帮工人对自己的帮工行为应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合理帮工,量力而行,保证自身和他人安全,否则也要根据相应过错承担一定责任。该案的判决,有助于消除公众对助人行为的顾虑,营造互相帮助、互相关心的良好社会氛围。

(来源:涟水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