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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本演绎引纠纷 炒作引流不可取
时间:2024-08-06  来源: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浏览次数:  字号:[ ]

当下,新媒体平台直播带货火热,让一部分自媒体账号为了追求利益,专门设计剧情,运用剧情演绎的方式吸引流量,从而直播带货,诱导粉丝购买商品。日前,丁某与徐某、马某等人就因剧情演绎产生矛盾。

丁某、徐某、马某约定通过合作演绎剧本,从而博取流量进行带货。然而在视频点赞量增高时,因获利分配不均,丁某与徐某、马某合作关系破裂,丁某一纸诉状将徐某、马某两人诉至法院,并提供了一段被告直播视频,称徐某、马某二人损害了自己的名誉权,要求两人进行赔偿并在各自的新媒体账号中进行道歉。

案件审理过程中,徐某、马某两人反诉丁某,认为丁某在自己的粉丝群及朋友圈中大肆宣扬徐某、马某的感情生活,损害两人的名誉权。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指的是以贬低他人人格的方式公然实施的侮辱、诽谤等侵害行为。同时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对于原告诉被告侵犯名誉权的主张,本院认为,本案系原告先在粉丝群、朋友圈发布不当辱骂信息而引发,被告找原告评理,在此过程中开设直播,方式有所不妥,但尚不能证明被告在此次行为过程中实施了侮辱、诽谤等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结合本案发生的起因、原、被告举证情况等,对于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名誉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反诉原告徐某、马某的反诉请求,根据反诉原告提供的证据,反诉被告丁某发布不当信息的抖音群内成员现显示仅1人,无法证实该信息传播的范围及接收到该信息的人数;反诉被告丁某在朋友圈内所发的信息中亦并未明确指明对象系被告,故现有证据尚不能证实反诉被告丁某的行为侵犯了被告徐某、马某的名誉权。故对反诉原告徐某、马某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作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自媒体从业人员,均应当利用自身的影响力向社会传递正能量,促进社会和谐安宁,而非利用个人私生活的炒作吸引流量。广大群众也应擦亮双眼,提高辨识意识。(张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