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将车辆临时停放,下车后因车辆溜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驾驶员自己受伤,其身份应当认定为“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其身份能否转换为交强险赔付对象的“第三者”,并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进行赔付?近日,淮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我们带来了答案。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在某纸板厂院内,原告罗某军驾驶货车下车时忘记拉手刹,货车往前滑行,罗某军遂到车头前推车导致腿部骨折。事故发生后,派出所处理认定原告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某军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人)、交强险、100万元限额的商业三者险,发生事故时处于车辆保险期间。原告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损失。
案件处理: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驾驶员罗某军是属于车辆驾驶员还是第三者的判断。依据法律规定,对于同一被保险车辆而言,“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与“第三者”这两个主体是对立的,这两个主体在同一责任保险事故中不应为同一人,不能混同。在本次事故发生前,罗某军系涉案车辆的驾驶员,属于车上人员;在本次事故发生时,虽然罗某军已经下车,但其行使的仍是驾驶员的职责,在此过程中,罗某军并未将车辆交于他人掌控,该车的合法驾驶员仍为罗某军,车辆仍处于其支配中。当车辆发生滑行时,其采取了措施减少车辆损失,尽到了一个驾驶人员的职责,所面临和承受的风险与身处车上无异,其身份不因车上车下的时空条件变化而转化为“第三者”,其身份仍为驾驶人员,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车上人员座位险向原告罗某军赔偿。
法官说法:
“溜车事故”之所以发生,无非是驾驶人疏忽大意所致,要么忘拉手刹,要么手刹没拉到位,或者松手刹的过程中操作不当,又或者是疏于检查保养,造成车辆制动系统失灵,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便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害。法官在此提醒,驾驶人员停车后务必做好预防溜车的措施,养成停车使用手刹的习惯,确保车辆不会“溜走”而引发交通事故。
供稿:淮安区法院 王珍丽 张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