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法官,你也看到我母亲这状态了,实在不适合每个月来回搬动啊。”淮安区某镇的一间小屋内,陈奶奶双眼无神躺在床上,时不时发出一声呜咽。她的二儿子张二站在床边,有些局促地看着前来调查的贾冉法官。
一个月前,淮安区法院山阳法庭副庭长贾冉收到一起赡养案子,陈奶奶起诉四个子女要求他们提供居住房屋,每个月承担赡养费、护理费、医疗费等费用。
在调查中得知,陈奶奶之前一直居住在二儿子张二家,由二儿子和二女儿张小小俩人承担起了赡养责任,老大和大女儿却不闻不问。2023年下半年,陈奶奶突然瘫痪在床,且精神状态不佳,张二与张小小商量着将老母亲送往离家不远处的养老院,寻求专人照顾,俩人还分担了住院费用。谁知几个月后,陈奶奶病情愈发严重,精神状态已不受控制,无奈之下,张二将老母亲接回家中照顾。在此期间,远在上海的大儿子张大和大女儿张三一直未能尽到赡养义务。
调解中,张大提出一个方案,让陈奶奶每个月轮流去四个子女家住,每家照顾的这个月不用出赡养费和护理费。张二和张小小当场提出反对意见,坚决不同意这个调解方案。调解不成,贾冉准备实地走访查看情况。
到了张二家,贾冉就看到躺在床上不能动弹的陈奶奶。她坐到床边,耐心地询问陈奶奶的想法。说话不清晰的陈奶奶只能缓慢地用点头或者摇头来回答贾冉,当她听到贾冉问是否愿意跟二儿子继续住的时候,陈奶奶的点头幅度突然大了起来。
“贾法官,这么多年都是我跟老四还有我媳妇一起照顾母亲的 ,她的起居饮食我媳妇了解的一清二楚。”张大叹着气告诉贾冉,医生之前也提到过,母亲的病需要静养,一个月搬一次家,甚至还要坐长途车去上海住一个月,太折腾人了。
“如果大家一起承担赡养费,你是否愿意继续让陈奶奶住在你家,由你照顾?”贾冉问道。
“我当然愿意,母亲跟我一起住这么多年了,我也舍不得她离开我。其实之前也没想着大家分担赡养费,我年龄大了,这两年查出来得了脑梗,腿脚也不方便,处处需要花钱,自己有些支撑不住了。”
从张二家出来,贾冉又来到了陈奶奶之前住过的养老院,向经营者了解当时的情况,并得出结论,陈奶奶不适宜继续住在养老院。
最终,通过多番调查,贾冉根据陈奶奶的实际状况做出了判决:根据原告本人意愿及其年老多病等实际情况,故原告的生活起居仍由被告张二负责照料较为适宜。其他三名子女按月支付赡养费以及护理费用,并承担之前陈奶奶生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四名子女收到判决书后均无异议,并及时履行了相应的法律义务。
子女对年老父母尽赡养义务。所谓赡养,是成年子女对父母或晚辈对长辈予以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对患病的老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赡养义务不仅是法律规定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本案中,原告已届耄耋之年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无法自理,其经济来源不足以维持正常的生活所需,原告的四位子女理应承担赡养原告的义务,尽己所能满足原告的合理需求,确保其能安度晚年,故被告四人各承担四分之一的赡养责任。照料老人生活应考虑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之间的情感与态度,尊重被赡养人的意愿,给付赡养费亦要考虑被赡养人的实际需要并结合当地生活水平。(供稿|淮安区法院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