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晚,刘某与几名好友在饭店吃饭。凌晨,刘某起身上厕所,途中滑倒在服务员使用强碱性溶液刷洗过的地面。后刘某被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刘某臀部烧伤5%,医院对其进行植皮手术。经鉴定,刘某构成十级伤残。饭店向刘某赔偿3万余元,但因双方就剩余赔偿金额未能协商一致,刘某将饭店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16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饭店辩称,刘某摔倒是其饮酒过多所致。并且按照正常路线,刘某从吃饭的位置到厕所是不经过员工打扫卫生的区域的,所以刘某摔倒的主要原因是其自身未尽注意义务。
法院审理:
本案中,因饭店员工在营业时间内用强碱性溶液清拖地面,导致刘某在内部通行时摔倒在地。尽管饭店抗辩称按正常路线,刘某从其就餐餐桌处前往卫生间不应经过员工打扫区域,但对就餐客人而言,认为大厅内所有区域均可正常通行应属正当。饭店作为经营者,员工在营业时间使用强腐蚀性的液体时未能放置警示标志,且清扫时未能提醒客人远离周边,对消费者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对刘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刘某在事发时有饮酒。通常饮酒后,酒精对大脑有麻醉作用,会影响人的反应力、控制力。结合饭店实景照片及刘某在庭审中的陈述,尽管刘某当天饮酒不多,但其在事发经过时就看到饭店员工正在拖地,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注意脚下湿滑且注意避让,对自身人身安全尽到一定注意义务。故刘某的受伤,与其自身缺乏安全防范意识有一定关联,其对伤害结果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综合本案案情,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大小,法院判决由原告刘某自行承担30%责任,被告饭店承担70%责任。判决后,双方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
经营者应尽力为消费者营造良好、安全的消费环境。营业时间内,尽量不使用或不将腐蚀性过强的清洁用品放置在消费者可能触碰的范围内。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区域采取必要、合理的防范、警示措施,确保经营场所内无安全隐患。
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都应当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注意义务。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聚会时一定要控制好饮酒量,结合自身身体情况量力而行,确保自身安全,以免造成人身损害。在遇到湿滑地面时,要注意脚下安全慢行。
来源:清江浦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