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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在直播间“怼人”之后……
时间:2024-09-27  来源: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浏览次数:  字号:[ ]

“家人们,转评赞一键三连,礼物刷起来,话不多说,来,上干货……”近年来,网络直播行业以其高度的互动性、商品展示的直观性、营销手段的多样性、成本控制的灵活性等优势,形成了强大的信息传播能力,不少人快速“涨粉”成为“网红”。

然而伴随着“网红经济”而来的“饭圈文化”、“刷量控评”、“人肉搜索”等乱象也屡屡发生。当“网红”之间的言论冲突升级为法律纠纷,该如何界定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边界?

案情简介:

网红W,在抖音平台坐拥55万粉丝。在一次直播中,W对另一位拥有153万粉丝的知名网红F发起攻击,指责F的音乐才华名不副实,声称F的多首歌曲均为购买所得,并现场展示了一份据称是《某作曲(版权)转让协议》的文件,意图证明F的作品与其本人无关。这场直播间有较多粉丝参与,当时的人数为1500人左右。

面对W的这一指责,F认为W的言论可能引发相关人员对自身的猜测与误解,招致社会公众的负面评价,对其名誉造成了不良影响。F随后将W告上法庭,要求W公开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法院审理:

审理过程中,通过QQ音乐、酷狗音乐、酷我音乐等多个音乐平台查询,案涉歌曲的正式版权信息中,F为词作者之一。F还提供了与该歌曲曲作者S的微信聊天记录,进一步证实了自己参与歌曲创作的事实。

法院认为,W作为平台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网红”,在开展直播间活动时,直播间有较多的“粉丝”参与,其言论具有传播范围广、速度快、影响大的特点。尽管W可能出于个人观点或误解,但案涉歌曲在音乐平台发布已一年多,W有充分的时间进行调查,却未经核实即公开发表对F的不利评价,且某些言论如“忽悠粉丝”等内容具有明确的贬损性质,足以使公众对F的社会评价降低,构成了对F名誉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W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本人抖音账号主页发布向F的道歉视频并置顶3日,道歉内容需经一审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的,一审法院将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W承担。W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F律师费20000元。

法官说法:

随着短视频平台的兴起,直播电商、流量经济正助推一大批新兴产业崛起。大量自媒体账户通过扎实、过硬、有新意的内容创作不断推动“线上到线下”的流量转换,带火了消费市场,催生了“网红经济”。

近些年,一些“网红”因公众观感急转直下而“塌房翻车”,再次说明诚信是商家立命之本,声誉是“网红”安身之基。本案的审理再次提醒我们,网络直播并非法外之地,主播们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也必须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W和F作为抖音平台上的知名主播,其言行举止对粉丝及公众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因此更应谨慎对待自己的言论,避免错误引导、夸大其词、恶意中伤。

我们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们共同的精神追求和行为准则,在网络直播这一新兴领域中,更应成为主播们自我约束的重要标尺。直播间应成为传播正能量、促进文化交流的平台,而非滋生谣言、引发矛盾的温床。希望所有主播都能以此为鉴,共同营造一个风清气正、和谐有序的网络环境。

供稿:淮安经开区法院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