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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期间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刑不刑”?
时间:2024-12-23  来源: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浏览次数:  字号:[ ]

“被告人陈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2024年12月17日下午,涟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陈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4名县人大代表、2名政协委员参与旁听庭审。

与以往判处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不同的是,该案是“两高”《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24年12月1日正式施行后,江苏省判处的首例行为人诉讼期间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

2020年10月,冯某因车祸意外去世,工伤保险理赔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3万元,该款项被汇入其丈夫陈某银行账户,冯某母亲彭某向陈某主张分割未果,遂向涟水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上述补助金。

经审理,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决陈某向彭某支付工亡补助金分割款19万余元。判决生效后,陈某拒不给付。2022年7月,彭某向涟水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陈某在收到涟水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后,仍拒不履行义务,且拒不到院接受财产调查。经查,陈某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款项,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另查明,陈某诉讼期间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后迅速将其中国银行卡内的工亡补助金全部转移至女朋友潘某银行账户中,后潘某将该款项提取。

司法实践中,部分被执行人为规避执行,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后即转移财产,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与公信力。新颁布的《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该条规定为打击在诉讼期间恶意隐匿、转移财产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涟水县人民法院将上述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案件侦查中,陈某主动履行16万余元,并与彭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涟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陈某提起公诉。涟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与彭某诉讼期间,为逃避执行,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后转移工亡补助金,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仍拒不履行义务,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根据新颁布的《解释》,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考量陈某主动履行义务,认罪悔罪且有坦白情节等,可以从宽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为充分发挥打击拒执犯罪“以案释法、以案教化、以案促执”的作用,该案庭审宣判当天,淮安中院组织辖区基层法院同步开展集中宣判活动,并通知59名被执行人旁听庭审,亲身感受执行威慑。集中宣判当天,全市共有12名被执行人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不等的刑罚。16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旁听庭审后主动履行义务或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执行到位金额380余万元,取得了良好的法治宣传效果。

案例来源:涟水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