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揭示毒品危害,提升人民群众识毒、防毒、拒毒意识,警示违法犯罪分子,彰显全省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立场和决心,省法院在2025年“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发布5起严惩毒品犯罪及涉毒次生犯罪典型案例。
其中,由淮安中院一审、江苏高院二审的“朱某军、郭某灿制造毒品案”入选。
朱某军、郭某灿制造毒品案
——依法从严惩处制造毒品犯罪,从源头筑牢禁毒防线
【简要案情】
2021年以来,被告人朱某军、郭某灿等人共谋生产、出售用于合成毒品氟胺酮的原料进行牟利。二人先后在淮安等地进行实验,并雇佣他人批量生产,至2021年下半年共计生产相关原料200千克。
朱某军明知桑某、农某华(均已判刑)购买原料用于制造氟胺酮,仍向其销售,并告知制毒方法,后桑某、农某华制造出含有氟胺酮成分的粉末、液体、固体共计110余千克。
【裁判结果】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告人朱某军、郭某灿明知他人制造毒品,仍积极提供制造原料和技术,其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且系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朱某军、郭某灿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郭某灿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二被告人均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据此,依法判处朱某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郭某灿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意义】
打击制造毒品犯罪历来是我国禁毒斗争的重点。本案被告人大量生产用于制造毒品氟胺酮的关键原料,且明知他人用于制造毒品,仍向其销售并告知制毒方法,共同制造出大量毒品。
人民法院认定朱某军、郭某灿与桑某、农某华构成制造毒品罪共犯,对二被告人依法予以严惩,切断毒品生产供应链条,从源头遏制毒品犯罪。
来源:江苏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