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新闻中心 以案释法
世界地球日丨无人机洒药“越界”,邻塘甲鱼何辜?
时间:2026-04-22  来源: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字号:[ ]

一埂之隔,

一边养甲鱼,一边种庄稼。

谁曾想,

一架无人机、一阵东风过后,

甲鱼塘里翻了天,

损失该找谁赔?

我们关注脚下这片土地,

也关注万物共生的脆弱平衡。

没有监控、没有鉴定,

这起“无头案”如何了断?

且看法官抽丝剥茧,

让“飞”来横祸落地赔偿!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唐某在盱眙县承包30亩土地养殖甲鱼。2019年4月,谭某(其父承包后由其实际经营)在相邻地块承包48.3亩农田种植农作物。双方承包地仅隔一条数米宽的坝埂。

2024年7月25日早晨,谭某安排人员在自家农田东侧使用无人机喷洒农药,作业面积8.14亩,用药31.88升,飞行高度4米,每亩用量4升,农药含氯虫苯甲酰胺、吡蚜酮等成分。当日当地为东风,极大风力五级。

次日,唐某发现养殖甲鱼陆续死亡。经村干部调解,谭某与飞手曾赔偿3000元。但甲鱼死亡持续至9月初,双方协商未果,唐某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盱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被侵权人只需对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联性承担初步举证责任。综合双方承包地相邻位置、当日风向风力、甲鱼在喷洒农药后次日即开始死亡等事实,法院认定唐某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谭某未能证明甲鱼死亡系其他原因所致,也未能证明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依法应承担不利后果。

法院综合考量甲鱼市场行情、养殖管理成本、甲鱼生长特性及案件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甲鱼损失30000元,扣减已支付的3000元,判决谭某再赔偿27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农业生产中因无人机喷洒农药引发相邻污染损害的新类型纠纷。在双方均未申请司法鉴定的情况下,法院并未简单适用举证责任规则驳回原告请求,而是主动开展多维度调查:向农业农村局了解甲鱼养殖规范与药物影响,实地走访养殖户掌握市场行情,向水产领域专家咨询因果关系及损失估算依据。这些工作有效弥补了当事人举证能力不足的问题,为科学认定事实奠定了基础。

同时,法院坚持全流程调解,裁判后联合村委会持续开展释法说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避免了程序空转和后续执行难题。

科技进步不能以牺牲相邻环境和生态安全为代价,司法既要守护农业生产效率,更要捍卫万物共存的和谐边界。

供稿:杨   平、周佳芸(盱眙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