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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离你有多远?这些案例,每个都是一记警钟
时间:2026-06-24  来源: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字号:[ ]

近年来,淮安法院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加强新时代毒品案件审判工作,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高压严打态势,全市毒品犯罪案件数量大幅下降。

但受国际国内多种因素影响,以麻精药品、合成精神活性物质为原料的新型毒品迭代翻新速度加快,依托咪酯等列管管制物质,常被不法分子伪装为电子烟、“药水”“邮票”等商品流入市场,并且借助网络社交平台、跨境邮递等多条渠道蔓延,犯罪行为的隐蔽性、迷惑性明显增强,叠加滋生涉毒洗钱、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跨境走私贩运毒品等上下游关联犯罪。新型毒品还呈现向未成年群体渗透蔓延的态势,容易诱发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未成年人涉毒违法犯罪等一系列恶性后果。

面对新形势新挑战,淮安法院坚持从严惩处方针,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惩戒、震慑、教育职能,落实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严厉打击新型毒品犯罪,护航未成年人平安健康成长。

值此“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筛选发布6起典型案例,类型涵盖制贩新型麻精药品、网络跨境走私涉毒、非法流通制毒配剂、涉毒洗钱、容留未成年人吸毒等,鲜明地体现了全市法院全链条、多维度打击毒品犯罪的司法立场和守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社会安宁的责任担当。

淮安法院惩治新型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1、被告人田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

【基本案情】2025年8月,被告人田某知4-氟依托咪酯已被国家列管为精神类管控药品,仍在其租赁的一小区室内制造含有4-氟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烟油共计449.181克,并在江苏省淮安市、泰州市向他人贩卖其制作的含有4-氟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烟油共计206.021克,共计获利人民币26000元。

经检验,电子烟烟油中含有4-氟依托咪酯成分;4-氟依托咪酯自2025年7月1日起被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鉴于被告人田某具有坦白、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数量、社会危害性等,以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及被告人田某所退违法所得均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典型意义】本案系惩治出租屋家庭作坊式制造新型毒品的典型案件。行为人利用境外加密通讯软件自学制毒工艺,在民用出租屋私设制毒窝点,加工刚列入管制的 4 - 氟依托咪酯烟油对外销售,作案场所隐蔽、制毒传播渠道网络化,极易扩散传播。该案裁判清晰界定新型麻精药品制成电子烟油流通的毒品属性,细化制造、贩卖、运输复合涉毒行为的量刑规则,彰显法院对自制新型毒品全链条打击的零容忍态度。

2、被告单位某化学有限公司、

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

【基本案情】被告单位某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学公司”)执行董事、被告人徐某某与某医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药公司”)冯某某(另案处理)达成协议,将化学公司一个反应釜租赁给医药公司生产依托咪酯半成品,由冯某某自带工人、主要原材料进行生产,其余甲苯、盐酸等部分原材料由化学公司提供给医药公司,所生产依托咪酯半成品全部为医药公司所有。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期间,化学公司总经理、被告人刘某某经被告人徐某某安排,在未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备案的情况下,先后3次违规将化学公司反应釜租赁给医药公司使用,并非法销售甲苯3760千克、盐酸2185千克。冯某某将所生产的数百千克依托咪酯半成品运回南京,在继续加工、提纯后销售到广东、山东等地,被他人作为毒品替代物销售用于人体吸食。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化学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配剂,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及被告单位的罪行,系自首,二名被告人可以减轻处罚,被告单位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和刘某某已全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徐某某、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据此,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单位化学公司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从制毒原料上游环节破解新型毒品治理难题,针对化工企业违规出租生产设备、无备案出售甲苯、盐酸等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业乱象作出规制。涉案企业未核查合作方生产资质、未报备化学品流转,放任易制毒配剂流入非法制毒渠道,最终衍生大量依托咪酯半成品流向市场。法院区分单位犯罪与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兼顾从严惩治与企业合规经营需求对责任人适用缓刑,明确化工行业易制毒化学品流转法定报备、核查义务,倒逼化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与禁毒管控主体责任,筑牢制毒原料源头防线。

3、被告人谢某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2020年3月至6月,被告人谢某某先后作为冯某(另案处理)等人的下级代理,借助推特、百度网站等网络平台推销GHB药水,刻意宣称该药水具有可以使女性催情、昏睡等功效。被告人谢某某通过线上对接买家,由上家代为发货的方式,以450元、650元价格先后两次向他人销售GHB药水2瓶,非法获利47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2名买家处查获上述药水,并均检测出γ-羟基丁酸成分。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明知贩卖的药水中含有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成分,仍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谢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典型意义】本案聚焦 “网络引流 + 快递寄递” 新型贩毒模式,针对不法分子借助网络平台美化管制药水功效、引诱他人购买滥用的犯罪特征作出规范裁判。行为人以网络代理身份线上推广具有迷奸风险的 GHB 药水,依托物流快递完成毒品交付,线上线下、人货分离的作案方式大幅提升查处难度。法院结合网络涉毒传播范围广、潜在侵害风险高的特点从严量刑,警示网络从业者、物流寄递企业落实查验管控义务,遏制线上新型毒品流通蔓延。

4、被告人杨某某、葛某走私、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2022年8月至2023年12月,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易某(另案处理)、被告人葛某单独从荷兰、香港等地三次购买共计102张LSD毒品(俗称“邮票”),并通过邮寄渠道走私入境,其中杨某某在收到毒品后从江苏省邮寄给外省。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葛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及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从境外购买毒品并邮寄入境,其中杨某某收到毒品后又通过寄递渠道邮寄给他人,杨某某的行为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葛某的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两名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葛某当庭认罪认罚,均可以从宽处理。据此以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犯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葛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本案针对境外新型毒品跨境流入国内的突出风险予以规制,LSD “邮票” 毒品体积微小、伪装简易,通过国际邮寄渠道走私入境,跨境链条长、查获难度大。行为人分多次从境外采购毒品邮寄入境,再跨省分销,形成跨境走私、境内运输完整犯罪链条。法院区分主从犯、结合走私次数、涉案毒品数量分层量刑,明确跨境邮寄新型精神活性物质构成走私毒品罪,对境内二次运输行为单独评价定罪,强化对跨境新型毒品输入渠道的司法打击,筑牢国门禁毒司法屏障。

5、被告人颜某某贩卖毒品、洗钱案

【基本案情】2024年8月至同年11月期间,被告人颜某某在明知美托咪酯、异丙帕酯被国家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的情况下,先后多次向多人售卖30颗含有美托咪酯或异丙帕酯成分的电子烟弹,收取毒资共计人民币15700元,其中,被告人颜某某为掩饰、隐瞒毒资的来源和性质,逃避公安机关追查,使用蒋某的微信账户收取毒资14100元,让蒋某将毒资转至其指定的微信账户。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颜某某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用他人资金账户接收毒资后转移,其行为构成洗钱罪。据此,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颜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相应退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本案是严厉打击毒品洗钱犯罪的典型案例。行为人长期多次贩卖精神药品牟利,并借用他人第三方支付账户转移、隐匿毒资,形成 “贩毒牟利、洗白资金、持续犯罪” 的闭环。法院对上游贩卖毒品、下游掩饰隐瞒毒资行为分别定罪、数罪并罚,全面追缴违法所得,打破毒品犯罪资金链条,从经济根源遏制新型毒品犯罪持续滋生,体现了深化禁毒治理、斩断犯罪资金链的鲜明司法导向。

6、未成年犯王某缓刑考验期

吸食依托咪酯被撤销缓刑案

【基本案情】2024年3月,王某(时年17周岁)因盗窃价值43077元财物,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内,王某于2024年6月、7月期间,伙同他人吸食毒品依托咪酯,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二日。其住所地司法局经审查认为,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吸食毒品,严重违反法律及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书面建议人民法院撤销缓刑。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依托咪酯已于2023年10月1日起被列入第二类管制精神药品,吸食依托咪酯即属于吸食毒品行为,依法应认定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严重情形,依法裁定撤销原生效判决宣告的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本案是未成年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沾染新型毒品被撤销缓刑的典型案例。法院对王某适用缓刑,旨在以教育感化为主帮助其回归正途,但缓刑绝非放松约束。王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吸食毒品,既触犯禁毒法律,也违反缓刑监管要求,法院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警示广大青少年务必认清新型毒品危害,严守法律底线,自觉抵制毒品侵害。同时也督促监护人强化监管帮教与禁毒教育,压实监护责任,帮助涉罪未成年人彻底戒除不良习气,真正改过向善,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珍爱生命 远离毒品

供稿:刑一庭、未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