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新闻中心 以案释法
指使他人作伪证虚构购房款实际交付
时间:2020-05-12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字号:[ ]

在淮安中院审理的一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中,被告杨某为证明已交付购房款,竟然指使他人做伪证。淮安中院对杨某在诉讼中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罚款50000元。

【案情简介】200958日,万诚公司淮安分公司向杨某出具收条一份,载明收到杨某现金人民币壹佰陆拾万元整(160万元)。2011年,杨某以该收条为依据向法院提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诉讼,要求万诚公司返还160万元。万诚公司抗辩其虽然出具了收条,但是未实际收到160万元款项。杨某为证实款项实际交付,提供了淮安市民生实业有限公司财务凭证及借条复印件各两张,淮安市民生实业有限公司会计丁某证明,银行汇款凭证予以证实。一、二审法院据此支持了杨某诉讼请求。后万诚公司向公安机关控告杨某涉嫌虚假诉讼,公安机关以杨某涉嫌妨害作证罪立案侦查,杨某在公安机关讯问笔录中承认其实际未向万诚公司交付160万元购房款,并承认其指使王某、丁某对款项来源作虚假陈述。王某、丁某承认在一、二审诉讼中作虚假证言并提供虚假书证。

【调查与处理】杨某在本案一、二审诉讼中,指使王某、丁某作伪证,而王某按照杨某的要求指使丁某作伪证,导致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致判决结果错误,被再审改判。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对杨某、王某各罚款5万元。

【法律分析】201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总则部分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将其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该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章专章规定了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明确训诫、罚款、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责任承担方式和裁量标准。本案中,杨某为了证实款项实际交付,指使王某、丁某作伪证,而王某按照杨某的要求指使证人丁某作伪证。杨某与丁某的行为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

【典型意义】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明确列举了伪造证据、指使他人作伪证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情形。审判实践中,少数当事人为了达到个人目的,心存侥幸,认为民事案件中提供虚假证据不会有什么法律后果,故意伪造证据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虚假诉讼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严重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还对社会诚信建设构成巨大挑战。为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平正义,人民法院在判决涉虚假诉讼行为人败诉的同时,依法对妨害民事诉讼的相关违法行为人予以罚款,贯彻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维护了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

作者:黄璐

审稿:张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