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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名淮安男子不思悔改又犯法,数罪并罚判实刑!
时间:2020-05-15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字号:[ ]

因犯危险驾驶罪,严某曾被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

之后,尚在缓刑期间的他,非但没有好好改过自新,又开始制假卖假,被抓获后,他不仅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6万元,连原本的缓刑也被撤销。  

【案情简介】20183月初至2018520日,被告人严某先后伙同徐某、严某某(另案处理)通过租赁场地、网络购买裸鼓以及惠普牌硒鼓的外包装、商标等物品,多次制作假冒的惠普牌硒鼓。并由被告人严某通过淘宝门店齐齐数码16888对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92191元。被告人严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向公安机关暂退赃款人民币10万元。另查明,被告人严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226日被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该刑事案件案号为(2018)苏0803刑初59

【调查与处理】撤销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8)苏0803刑初59号刑事判决中对严某宣告缓刑部分;被告人严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与其前犯危险驾驶罪判处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8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68000元。

【法律分析】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典型意义】缓刑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证实其不能经受缓刑期间的考验,从事实上证明了其再犯罪的危险,不应再适用缓刑。本案中,被告人严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作者:李萍

审稿:孙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