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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价惨重!这些虚假诉讼的“谎言”被揭穿后...
时间:2020-05-19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字号:[ ]

近年来,淮安中院始终坚持“防”“打”并举,切实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提供一起因虚假诉讼“偷鸡不成蚀把米”的典型案例,望广大市民朋友一定要引以为戒!

【案情简介】巩某自1996年起至2017年退休,一直在机场村委会及村党支部任职。机场工贸公司则由机场村于2010310日出资注册成立,仅为包括巩某在内的机场村委会工作人员缴纳社保,并未实际经营,巩某未在该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和从事任何事务。而巩某在原审中主张其自19934月至退休一直在机场工贸公司工作,故向法院起诉要求机场工贸公司支付其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原审中机场工贸公司对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亦表示认可并同意支付巩某相关费用。

【调查与处理】巩某与机场工贸公司之间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侵害集体财产,严重妨害了司法秩序和司法公信力。市法院依法再审改判驳回巩某的诉讼请求,对巩某、机场工贸公司各罚款1万元、5万元,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经立案。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巩某并未在机场工贸公司实际工作,机场工贸公司也未实际经营,仅为包括巩某在内的机场村委会工作人员缴纳社保,巩某为了主张加班费等将机场工贸公司诉至法院,双方企图通过诉讼的形式侵害机场村集体的财产。故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驳回了巩某的诉讼请求,对双方进行罚款,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典型意义】诉讼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在诉讼过程中应当真实陈述,不得故意虚假陈述,捏造或者虚构事实。倡导诚信诉讼,不仅关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也关系良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本案巩某和机场工贸公司恶意虚构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损害了机场村集体的财产,使巩某谋取了不正当的利益,性质恶劣,故对双方当事人予以处罚制裁,并将相关人员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作者:黄璐

审稿:张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