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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份额房产案件中“善意执行” 理念的应用
时间:2020-06-04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字号:[ ]

案情简介

甲公司与乙某追偿权纠纷一案,起因是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广告设计、制作、发布等业务的公司,201712月因公司部分广告牌需要拆除,租用乙某的流动式汽车吊进行拆除广告牌作业,作业过程中因乙某操作错误、违章作业以及汽车吊机械故障,汽车吊篮失去固定突然滑落,致使甲公司雇佣的两名在吊篮中作业的工人跌落,造成一死一伤,该起事故经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定性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事发后甲公司与受害人家人达成协议,由甲公司先行赔付受害人亲属780000元,受害人亲属对汽车吊操作人(所有人)乙某的追诉权转让给甲公司。协议签订后,甲公司即履行了先行赔偿垫付义务,因甲公司认为乙某为直接侵权人,向法院主张乙某应予以返还甲公司垫付的赔偿款,引起诉讼。

案件判决情况

经盱眙法院审理,根据过错责任,判决乙某承担其中的62.5%,即487500元(780000元×62.5%),剩余的292500元由甲公司自行承担。

【案件执行情况】

诉讼阶段,甲公司申请保全了乙某名下的流动式汽车吊以及唯一一处住房。判决生效后,因乙某未主动履行,甲公司向盱眙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近50万元。执行谈话中,被执行人乙某表示因已赔付事故中另一伤者部分费用,现无履行能力,事情发生后,家庭内部产生较大矛盾,妻子已和其离婚,两子女交给老人抚养,自己在外面打零工贴补家用。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乙某和甲公司法人代表丙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除已被查封的流动式汽车吊及房产外,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随后,申请执行人甲公司申请评估拍卖被执行人乙某名下的流动式汽车吊以及唯一住房。执行过程中汽车吊处置比较顺利,但因装备老旧、缺失保养且有性能故障,经评估拍卖仅得案款2万余元,较执行标的相差甚远。

又查明,被执行人乙某名下唯一住房权属状况为乙某与其父、母、前妻按份共有,四人各占25%份额,也就是每人拥有1/4份额房产。该房产为单门独院二层砖混结构楼房,建于2004年,已办理产权登记房屋建筑面积259.26㎡,无证房建筑面积57.65,院内另有彩钢棚42.1。房屋紧靠盱眙县城区某小学,除乙某一家人居住外,房屋内另有租赁户7家,多为带孩子上学的进城务工人员。

由于涉案房屋不可分割,就如何处置形成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仅拍卖被执行人乙某所有的四分之一房产份额。理由:被执行人父母、前妻合计占有房屋四分之三份额,拥有房屋四分之三所有权,他们并非案件被执行人,对房屋享有的物权、居住权等权利的位阶要高于普通债权,因此不宜整体处置涉案房屋,可拍卖被执行人乙某拥有的四分之一份额。

第二种意见:可以整体拍卖涉案房屋。理由:涉案房屋系按份共有财产,应当先行实物分割后执行,但因涉案房屋不能实物分割,故应当整体处置涉案房屋,对于处置后变价款的执行,以被执行人乙某所占的四分之一份额为限。整体处置前,应询问共有人是否愿意支付被执行人应有份额部分对应的价款申请排除执行,处置时鼓励共有人积极参与竞买。

实践中采取了第二种意见,整体处置涉案房屋。在张贴评估、拍卖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后,案外人(乙某父母)向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称乙某并没有出资房屋购房款,乙某在房屋产权证上登记25%份额只是名义而已,另外,房屋是一个整体不能分割,不易处理,案外人又无其他住处。盱眙法院审查后认为涉案房屋为按份共有,依照法律规定对涉案房屋采取了查封措施后,对其评估、拍卖无不妥之处,但应保留共有人的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故异议人的异议申请不能成立,裁定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

虽然确定了整体处置涉案房屋的方案,但是执行过程中依然困难重重。首先是强制清场难度不小,申请执行人虽然表示愿意提供过渡住房,但是乙某父母态度强硬、坚决不搬,且涉案房屋内还有其他租赁户,多为老人和小孩,可以预想到一旦采取强制清场措施,极有可能引发冲突对抗,不稳定风险很大,容易发生群体性事件。其次是涉案房屋内有多家租赁户,租赁关系的认定与涤除也非易事。

有没有不通过处置涉案房屋解决执行案件的方式途径?执行人员在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父母、前妻多次谈话过程中,发现此案中的人物关系、社会关系不仅仅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与案外人之间的关系,还至少存在被执行人乙某与父母、乙某与前妻、乙某前妻与乙某父母等三种关系。经过反复考虑,办案人员决定尝试从化解矛盾、修复关系入手,想方设法打开当事人、案外人心结,缓和对立情绪,为案件顺利执行创造条件。执行人员一方面做好法律释明工作,一方面注重倾听,引导被执行人乙某及其父母、前妻充分表达意见来宣泄痛苦情绪。通过一次次深入地沟通交流,逐步建立了信任关系,为最终执行和解、履行完毕打下了基础。

乙某父亲表示执行标的太大,履行确有困难,如果申请执行人能够对执行标的作出让步、同意提前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并且乙某前妻配合将拥有的四分之一房产份额变更至乙某名下,其愿意通过涉案房屋办理部分贷款等方式来筹措资金偿还涉案债务。经执行人员释明案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甲公司法人代表丙某表示事故的发生对几家人都造成了伤害,为了赔偿受害人家属,其也是多方筹措资金,为此公司的经营也受到了影响,但考虑到被执行人乙某的家庭实际情况,甲公司愿意对执行标的以及履行期限作出让步,并同意提前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乙某前妻也主动配合将自己拥有的涉案房屋四分之一份额变更登记至乙某名下。最终申请执行人甲公司与被执行人乙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放弃金额达20万元,乙某在20196月全部履行完毕了和解协议确定的内容。

【法律分析】

本案执行焦点一度是整体拍卖涉案房屋还是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四分之一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指出登记在被执行人及其他人名下的共有财产,执行法院可以执行。对于共有财产,应当先行实物分割后执行,但不能实物分割或分割会导致财产价值明显减损的,执行法院可以整体处置,对于处置后变价款的执行,以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所占份额为限。

本案中涉案房屋为按份共有,且共有人各自的份额约定明确,不存在协议分割财产或者提起析产诉讼等问题。执行过程中,如果拍卖乙某所有的四分之一房产份额,最终流拍的可能性很大,即使拍卖成功,所得价款也难以体现四分之一房产份额的真实价值。还存在一种可能,即申请执行人出资竞买或者接受以物抵债,倘若这样,最终被执行人乙某所有的四分之一房产份额就会变更登记在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名下。试想一下,涉案房屋属于乙某父母、前妻、申请执行人按份共有,会产生什么样的状况,必然会因为占有使用、租金收益分配等问题引发新的矛盾纠纷,几方间冲突升级的可能性很大,最终可能是案结事难了。

整体拍卖涉案房屋抑或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四分之一份额都会造成申请执行人权益和案外人权益的极大冲突,甚至产生新的不可调和、不可逆转的矛盾纠纷,引发突发性事件。涉案房屋是否处置、如何处置确实需要慎之又慎。

【典型意义】

作为此案的承办人,案件虽已执结,但留给笔者的思考远未结束。强制执行权区别于审判权,但同样涉及利益平衡问题,本案中一方面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利益之间的冲突,主要还是申请执行人与案外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具体是强制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与乙某父母、前妻的物权、居住权等产生冲突。今年年初,最高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意见指出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要坚持比例原则,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避免过度执行;充分发挥查封财产融资功能。

笔者曾注意到这样一个离婚纠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对法院的拍卖房产行为不以为然,认为自己的房产是由一个整体房屋分割而来,另一半属于其兄长,分割出来的两套房屋紧邻且位于乡镇,无人愿意竞买,熟料房屋被申请执行人亲属竞得。此后,两家人因为房屋交付、通风、采光、水电等问题不断发生纠纷,几度信访投诉,居委会、派出所多次上门劝说调解无果,执行法院也被牵扯了大量精力,案件虽然执结,但社会效果一般,未能取得最佳执行效果。

当前,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持续加大执行力度,依然是执行工作的重心,但是个案均有不同,甲公司与乙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就区别于一般的“规避执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如果不能深入了解与案件有关的背景原因、社会关系,不注重应用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不注重执行方法和执行效果,思维定格在一份执行依据上机械执行,此案难以取得最佳执行效果,也很难做到真正案结事了,并且容易激化矛盾而引发突发性事件,产生新的矛盾纠纷。笔者办案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乙某具有一定的戾气暴力倾向,因为受到刑罚处理、夫妻离异、背负巨额债务等原因,对生活一度失去信心,“鱼死网破”、“同归于尽”时常挂在嘴边,乙某父亲、前妻也都曾为此案流下过痛苦的泪水。笔者感想正是让被执行人乙某及其家人感受到执行力度的同时感受到执行温度,感受到强制执行的同时感受到善意文明执行,在保障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降低了对乙某一家人工作生活的影响,才最终促成了执行和解、履行完毕。

针对此案,笔者时常想如果有关部门对流动式汽车吊这类特种车辆生产作业监管的更严厉一些,安全教育抓的更实一些,使其不得违规作业;如果乙某接受过特种车专业驾驶操作训练,有着强烈的安全作业底线思维;如果甲公司能够制定科学严谨的工作预案,并向有关部门报备审批,就能从源头避免此类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一起事故延伸成多个案件,给多个家庭带来痛苦,希望全社会共同努力,让类似的悲剧不再重演。

作者:盱眙县人民法院 王洪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