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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时间:2020-06-23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字号:[ ]

【基本案情】李某(男)与马某(女)于2012年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女。婚后李某与某异性存在不正当交往,导致某异性两次怀孕。20171月,李某与马某签订婚内协议一份,约定今后双方互相忠诚,如因一方过错行为(婚外情等)造成离婚,女儿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并补偿无过错方人民币20万元。协议签订后,李某仍与某异性保持交往,某异性于20177月产下一子。后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马某同意离婚,但主张按照婚内协议约定,处理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裁判结果】淮安市清江浦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与马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上述协议中,关于子女的抚养约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应属无效;关于财产分割及经济补偿的约定,系忠诚协议,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情形,马某主张按照婚内协议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无法律依据,但考虑李某在婚姻中的明显过错等因素,应对无过错的马某酌情予以照顾。综合考虑本案情况,判决女儿随马某共同生活,并由马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一审判决后,李某、马某均提起上诉,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实践中,不少夫妻签订婚内忠诚协议,约定如一方违反忠诚义务,承担“净身出户”的法律后果。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该条文规定的是夫妻财产约定制度。而本案中,李某与马某订立的婚内协议,其中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应属无效。另外关于财产分割及经济补偿的约定,实质上是为保证双方今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所作出的约定,系一份忠诚协议。夫妻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履行,法律虽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类似协议,但亦无法律对此赋予强制执行力,无过错方以此为由主张分割财产,不予支持。但在分割财产时,应当综合考虑过错方的过错程度等相关因素,对无过错的夫妻一方酌情予以照顾,以平衡双方利益,从而发挥家事审判的正确价值导向,充分保护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社会稳定。(来源:市中院家事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