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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谁担责?
时间:2020-11-12  来源: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浏览次数:  字号:[ ]

— 导语 —

电动车方便快捷,是许多市民出行首选的交通工具,如今,未成年人骑车上路的情况时有发生。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尚未成熟,面对复杂的道路环境,很容易酿成交通事故。小编提醒广大市民:交通安全不容忽视,安全意识更应从孩童抓起!

— 案情简介 —

2019年8月7日12时10分左右,原告张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盱眙县马坝镇镇西桥路口左转弯时与被告包某某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原被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盱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张某某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车行驶至路口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包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路口未减速慢行,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张某某支付拖车费100元。

— 调查与处理 —

原告张某某受伤后被送至盱眙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1天,并行左腓骨下段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支付住院医疗费13861.85元,门诊医疗费用415元、258.28元。盱眙县第二人民医院出具疾病诊断书,建议原告张某某休息三个月,加强营养和护理,一年后根据愈合情况取内固定,二次取内固定费用大约6000元。原告张某某系未成年人并就读于盱眙县马坝镇中心小学,案涉交通事故时正是原告张某某暑假放假期间。原告张某某父母家中有一辆平时用于家庭交通的电动车,车钥匙就放在家里的柜子上。事故发生当天,原告张某某与父母在家吃饭,中午原告张某某吃完午饭,就独自将电动车骑走,后与被告包某某发生了交通事故。原告张某某将电动车骑走的事实,原告张某某父母在事故发生前并不知情。

对于原告张某某主张的各项损失,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赔偿范围及标准,作如下认定:

1、医疗费:14535.13元(13861.85元+415元+258.28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840元(40元/天×21天);3、营养费1200元(20元/天×60天);4、护理费4800元(80元/天×60天);5、交通费50元;6、施救费100元。

以上各项损失共计21525.13元,原告张某某依据盱眙县第二人民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建议的二次手术费事宜主张该项费用,但是该项费用尚未发生,且盱眙县第二人民医院出具的也是书面建议。

— 法律分析 —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张某某因案涉交通事故导致损失,被告包某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原被告各自责任的大小是多少?

盱眙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张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与驾驶电动三轮车的被告包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被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本起事故因为原告张某某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车行驶至路口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故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包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路口未减速慢行,故负事故次要责任。故,原被告双方均应当对案涉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张某某受伤的损害结果承担过错责任。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而本案原告张某某作为一名未成年人,事故发生时刚满十二周岁,系限制行为能力人,不符合驾驶电动车的年龄条件。原告张某某的父母作为原告的监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而原告张某某父母对家用电动车并未妥善保管,对原告张某某就其不能驾驶电动车事项也未能进行及时有效地告知教育。故原告张某某父母对原告并未尽到监护责任,对原告张某某因为案涉交通事故受伤的损害结果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综上,盱眙法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受伤系由于原被告、原告的监护人的混合过错导致,结合各责任人的过错行为对于原告受伤的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认为原告张某某因案涉交通事故导致的上述损失,应当由被告承担35%的责任,其余损失由原告及原告监护人承担。故,被告应当赔偿原告7534元(21525.13元×0.35)。

— 典型意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十二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十六周岁。《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于2020年7月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再次重申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骑行电动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不仅给未成年人本人带来伤害,也会给他人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更是一种交通违法行为。

张某某系一名小学生,未满十六周岁,骑行电动自行车违反交通法规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双方受伤。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到盱眙当地学校走访,发现特别是乡镇的小学和初中,未满十六周岁学生驾驶电动自行车上学、放学的情况较为普遍,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的情况也较为普遍。

重视规范未满十六周岁中小学生骑行电动自行车工作,切实发挥,出台专门工作方案,要求各中小学校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规范学生电动车骑行行为责任,建立该项工作专班,召开专题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学校学生骑行电动自行车行为。将规范学生骑行电动车行为作为学校的重要抓紧抓细抓实,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严肃工作纪律,注重源头预防,最大限度的减少学生不规范骑行电动自行车行为。开展大执法大整治活动,重点对未满16周岁的学生骑行电动自行车进行专项治理,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劝阻教育,尤其是加强对其监护人的教育,引导学生家长禁止未满16周岁学生骑行电动自行车,不断减少不文明骑行电动自行车行为。将规范电动自行车行为融入学校课堂、老师教育引导、张贴横幅标语、播放宣传视频等多种方式,将道路安全法规等相关法律法规与图文动漫融合,印发专门宣传手册,全面加强对在校学生骑行电动自行车的正确引导,对学生骑行电动自行车行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

作者:盱眙法院 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