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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的权益该如何保护?
时间:2020-11-17  来源: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浏览次数:  字号:[ ]

“非婚生子女”作为“婚生子女”的对称,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那么,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是否享有同等权利呢?现实中,又该如何去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利?请看下面一则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周某山、被告刘某同居生活,于2007年6月1日生一子周某鑫,原、被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6年3月7日原、被告经盱眙县天泉湖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订立调解协议书,协议约定:一、双方解除同居关系。二、双方同居期间生育的儿子周某鑫由周某山抚养,刘某负担儿子周某鑫18周岁之前抚养费陆万元整,该款在订立协议时付三万元,其余三万元在2017年3月7日前全部付清。四、此后,任何一方不得妨碍对方的人身自由、婚姻自由和正常生活,违者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2016年3月7日刘某付给周某山抚养费30000元,2017年3月20日刘某付给周某山抚养费15000元。2017年3月20日周某山出具保证书:从今以后,不再去刘春来家闹事,如有后果本人承担一切后果,如果再去闹事,剩余款(15000元)一笔钩销。

调查与处理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民事判决:一、周某鑫随原告周某山生活。二、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周某山子女抚养费15000元。三、驳回原告周某山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盱眙县法院所作出的民事判决中认为: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被告于2016年3月7日经盱眙县天泉湖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订立调解协议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协议约定周某鑫由周某山抚养,且现在周某鑫也是由周某山照顾的。原告周某山要求周某鑫随其生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调解协议书已约定:刘某负担儿子周某鑫18周岁之前抚养费60000元。被告刘某已付45000元,余下15000元,被告刘某应当支付给原告。原告诉讼请求要求刘某自2015年5月份起至周某鑫成年时止,每月按1000元标准给付子女抚养费。实质原告是要求增加子女抚养费,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增加抚养费的合理性。对原告要求增加子女抚养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是因为周某山闹事,才没有支付余下的15000元。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周某山去刘春来家闹事。被告辩称有权拒绝支付余下的15000元抚养费的观点,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非婚生子女概述

1、非婚生子女概念

在对非婚生子女的概念进行定性时,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提出了不同的意见。我国学者在进行研究的过程中,提出了非婚生子女主要指的是,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所生的子女。此种定义方式主要是基于“出生说”理论,并且认为在非婚生子女的定义方面,男女双方是否具有婚姻关系,是重要的前提。西方一些国家,比如瑞士在对非婚生子女进行定义的过程中,提出非婚生子女为婚姻关系之外的子女。我国则认为,当子女的生父母并没有缔结法律认可的婚姻关系,或者存在与婚姻之外出生的法律事实,都是非婚生子女。所以,非婚生子女主要指的是,在婚姻关系之外,并且没有进行合法婚姻登记情况下出生的子女。

2、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在中国古代传统“夫妻”关系的小家庭制度当中,处于婚姻关系之外,有违礼法约束的非婚生子女往往被称为“私生子”。非婚生子女在社会上自身的身份与地位都不被认可,并且在身份权与家庭财产的继承方面,都受到严格地制约和限制。进入到现代社会当中,虽然此种类型的问题已经逐渐减少,但是非婚生子女并没有被真正地认可与接受。然而,在我国《婚姻法》当中的第二十五条明确提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和地位,并且任何人不可以对其权利和利益进行侵害与歧视。由此可见,在当前的中国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已经得到了充分提升,自身的各项权益都得到了法律层面上的保障。并且,我国现行的《婚姻法》还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进行了规范与限定,具有十分重大的进步与发展意义。

二、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问题

我国《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都有关于未成年人抚养和教育问题的规定。在实践中,存在着非婚生子女的亲生父母不重视子女生命的情况,选择了逃避现实的行为。部分父母在孩子出生之后,就消失得无影无踪,还有的父母将子女当做商品出售。部分非婚生子女的父母自身的职业并不固定,没有稳定的生活环境和收入,导致了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问题难以执行。

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是当前我国现代化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急需解决的一项重要问题。相关领域的工作人员在对法律法规进行优化设计的过程中,要充分地认识到非婚生子女抚养权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在工作中,积极地宣传婚姻法,鼓励婚后生育。同时,也要给予非婚生子女充分地尊重,保障人权,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支持。

三、非婚生子女抚养权法律保障措施

1、确立科学的婚生与非婚生子女划分标准

虽然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当中,已经明确地提出了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处于同等的地位,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到其它任何人的歧视与侵害。就像本案中原被告所生非婚生儿子的抚养权、抚养费问题,本院的判决是严格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来的,能够较为妥善的处理好此类问题。但是,使用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称谓,对子女进行划分,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其实与婚生子女并不完全平等。此种现象说明,在我国当前的法律当中,针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以及其他法律权益的维护方面,仍旧有些值得改进的地方。从其他国家和地区在该领域的研究发展进程可以看出,很多国家和地区,已经摆脱了非婚生子女这一落后的称谓。选择统一称为“亲生子女”。因此,我国立法部门也需要积极落实这一发展理念,从法律层面上消除非婚生子女的称谓,采用统一的称呼使他们可以在社会生活中更加自由健康地发展。

2、重视普法宣传和社会观念的引导

国家各级政府机关应该积极支持普法工作,引导全民树立正确的家庭责任观,从源头上减少非婚生子女出现的概率,同时还要引导社会减少对非婚生子女的歧视,增强整个社会对“非婚生子女”的关爱以及加强社会监督,避免其受到不公正的待遇,保证非婚生子女身心的健康成长,对有困难的非婚生子女进行积极的社会救济。同时,“非婚生子女”之所以依然存在,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很多人不规范的婚姻关系,这也需要从基层到国家加强这方面的引导,如果在源头上能够减少、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相信这种案件以后会越来越少,直至消失。

典型意义

该案的案情相对简单,但对于我国当前社会关注的婚姻家庭问题的解决具有积极的作用,这关系到社会家庭的稳定。

尽管我国已经具备完善的婚姻制度,但由于地区、经济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最近几年的民事诉讼案件中,尤其在基层、农村地区,依然还存在着以同居关系一起生活的“夫妻”。这种特殊的关系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其中最值得关注的就是他们所生子女的权利问题,在法律上称之为“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到底是否享有相关的权利,是否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这些问题关系到家庭、社会的和谐稳定,值得我们去明确。本文结合“周某山与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非婚生子女的相关权利进行认识,同时也希望以此案让每一个家庭、整个社会正视“非婚生子女”,能够将“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同等对待。

作者:盱眙法院 蔡雨生